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即国际上银行界通常采用的“议付”做法,是指银行议付行在审单认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外贸企业(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到期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净数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企业。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简介
买单结汇
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作用与优点
买单结汇
买单结汇作为一种结算方式,类似国际结算中的逆汇,但又不同于逆汇逆汇的结算中有托收和信用证两种;托收是由出口方委托其代理银行收款;信用证是进口方请求其代理银行出具付款担保的一种形式。而押汇则是出口方直接凭票据向其代理银行贴现取得货款。托收方式的缺陷在于进口方可以各种理由拒付,而使得出口方难以取得货款;信用证虽然避免了这些问题,但出口方仍须等进口方收到货物后才能得到货款。
买单结汇的优点在于:
①出口方收取货款安全、迅速。因为有进口方银行担保,出口方可以向自己的代理银行贴现,迅速取得所需货款,避免了因为拒付或延付而造成的资金滞留,从而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②进口方无需预先付款,只需请求其代理银行出具担保,即可货到付款,避免了预先付款而带来的利润损失。
③出口方和进口方的代理银行作为资金融通者,安全程度极高。在国际结算中,由于对买卖双方的信用不够了解,所以使银行贷款风险很大。在押汇方式中有票据作为抵押,实际上就是将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品抵押给银行,银行对贷出的款项有安全感。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出口买单结汇
出口买单结汇是指出口方在供货合同签订后,根据进口方银行出具的信用证签发应由进口方付款的汇票,然后连同有关单据,主要是售出货物提单、货物保险单和发票等提交给自己的代理银行贴现。出口方银行审核出口方提交的信用证和由出口方签发的票据,允许出口方贴现后,出口方再向其代理银行出具质押书,将全套票据作为抵押。出口方银行按当日市场利率从票面金额扣除自付款日到预计收到进口方货款之日的利息,将净额垫付给出口方,然后将出口方提交的全套票据寄给进口方的代理银行。进口方代理银行认证后,即向出口方银行划出货款。出口方银行收到货款后归垫。进口方银行将提单等票据交给进口方,进口方赁票提货,同时向自己的代理银行交纳应付货款。如果出口方提交的票据因发货日期延迟或货物质量不合格遭到拒付,出口方银行作为正当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即出口方追回贴付的货款,同时作为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品。如果进口方银行有意拒付或延付,出口方银行同样可以向出口方追索贴现的货款,同时协助出口方积极收回货款。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进口买单结汇
在出口方对进口方的信用程度无把握而不愿先行交运货物的情况下,进口方为了取得信任尽早得到所需的货物,可以请求其代理银行向出口方签发信用证,保证到期付款;出口方取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并签发汇票向其代理银行贴现,取得货款,然后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收取货款。进口押汇的另一种做法是,当出口方银行与进口方银行的信用程度比较高时,进口方可请求其代理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发出委托书,委托出口方银行购买出口方签发的汇票。然后,由出口方代理银行将购进的汇票及有关单据寄回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即通知进口方付款,并领单提货。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业务流程
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业务功能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业务特点
买单结汇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出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业务要求
买单结汇
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银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银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银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银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180天,贴现天数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贴现不超过18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银行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贴现条件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什么是结汇_买单结汇 -具体办法
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倘若因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这种方式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
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进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而“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风险还要大。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所以,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可能会遭到进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我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商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 (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出口商)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还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货物与单证一致。这样环环扣紧,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并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