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量由可变资本量和剩余价值率所决定,也就是由劳动力价值的大小、雇工人数的多少和剩余价值率的高低三者决定的。
剩余价值_剩余价值量 -剩余价值量
剩余价值_剩余价值量 -正文
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量。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的人数。在劳动力价值是一个不变的量,或必要劳动时间已定的前提下,剩余价值量的决定或剩余价值率同剩余价值量的关系可以推导出以下三个规律:
第一个规律: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说,等于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乘以该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再乘以同时受剥削的工人人数。如果用M表示剩余价值量,用m表示一个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余价值,用 v表示购买一个劳动力每天预付的可变资本,用V表示可变资本的总数,用k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用
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用 n 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就可得出:M=
×V或 M=k×
×n 因此,为了维持一定量的剩余价值量,当可变资本减少时,可以由剩余价值率按同一比例的提高来补偿;或者说,当雇佣工人数减少时,可以由工作日按比例地延长来抵消。
第二个规律: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有它的绝对限度,就是说工作日不可能延长到24小时。因此,在这个限度以内,构成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可变资本减少的绝对界限,或者说,构成由劳动力受剥削程度的提高来补偿受剥削的工人数减少的绝对界限。这个规律对于阐明由于资本要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同时又要尽可能减少可变资本而产生的许多现象,是很重要的。反过来说,如果劳动力的数量或可变资本的量增加了,但它的增加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么所产生的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
第三个规律:不同资本所产生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在劳动力的情况已定、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同这些资本的可变部分即转化为活劳动部分的量成正比。这一规律似乎同某些事实是相矛盾的。例如,按照这一规律,一个使用不变资本较多而可变资本较少的纺织厂主,同一个使用可变资本较多而不变资本较少的面包房老板相比,前者所获得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应该比后者少,但实际生活经验表明,前者所得并不比后者少。这个矛盾曾经是使李嘉图学派摔倒的一块绊脚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中论述平均利率的理论时解决了这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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