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商业领域迅速发展的上市集团公司,自1994年在京率先创办综合超市以来,秉承“发展现代零售产业,提升大众生活品质”的经营理念,以振兴现代零售产业为己任,在连锁超市领域辛勤耕耘,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名列“中国企业500强”,成为首都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
物美集团_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简介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以连锁方式经营超市的专业集团公司之一。自创建北京第一家综合超市以来,秉承"发展民族零售产业,提升大众生活品质"的经营理念,以振兴民族零售产业为己任,在连锁超市领域辛勤耕耘,目前物美已经拥有满足消费者一次购足需求的大卖场,在大社区范围全面服务消费者的综合超市和广泛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商品和各式服务的便利超市,以及设在地铁站、公交站的快速流动便利店等各类店铺,是北京市及中国北方的大型消费品流通企业。
物美集团自1994年在京率先创办综合超市以来,秉承“发展现代流通产业,提升大众生活品质”的经营理念,以振兴民族零售产业为己任,在连锁超市领域辛勤耕耘,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为首都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位列中国连锁百强排名第十位。
物美在华北、华东及西北已经拥有满足顾客一次购物需求的大卖场、提供大社区全面服务的生活超市、便利商店和中高端百货公司等各类店铺700余家,建立了为服务城乡居民的连锁零售网络,不断推进着中国商业流通现代化的进程。
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成果为导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整合创新,物美打造出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核心竞争力,随着中国现代商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民族零售业的优秀代表、顾客信赖的中国连锁超市品牌,物美将更积极地面对挑战,继续发挥管理与技术的优势,愈做愈强,为中国民族企业繁荣中国零售市场、服务民众做积极的贡献。
物美集团_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事记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北京圣熙8号购物中心盛大开业
2010年9月,圣熙8号购物中心在海淀区隆重开业,成为海淀学院路商圈的标志性商业项目。
2010年,物美荣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010年10月,在第三届现代物流科技创新大会上,物美的“基于信息化的连锁商业供应链系统集成”项目荣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该奖项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全国物流与采购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物美从2001年开始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伴随着物美的高速发展,供应链体系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信息技术日臻成熟、作业模式屡屡创新、商业模式持续优化,物美在供应链方面的实践为中国零售企业的物流技术应用、中国供应链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0年,物美荣获“第十六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2010年3月,物美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顾客导向的高效供应链管理”项目荣获第十六届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颁发的“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该项目通过建立一套协调、高效的供应链体系,变革供应链组织、实施供应链信息化,实现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提高供应商送货量和订单满足率,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升店铺销售的效果,从而大大提高供应链运行水平和效率。
2010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第三次视察物美,对物美的发展给予肯定和鼓励、
2009年,物美荣获第十四届亚太零售商大会“年度领先创新零售商奖”
2009年,物美荣获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全国商业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2009年,物美与北京农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助力物美拓展业务
2009年11月,物美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农商行向物美控股及旗下企业提供40亿元人民币授信,助力物美拓展业务
2009年,物美70,000平米新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
2009年12月,物美新物流配送中心――华北物流配送中心首期70,000平米建设项目完成,成为目前华北规模最大,现代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最高的物流配送中心。
物美集团_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新闻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店侵犯发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5240号当事人:法官: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5240号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5号。
负责人张伟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英娟,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平房23排5号。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1号56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英娟,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平房23排5号。
案由:侵犯发行权纠纷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称,原告对电视连续剧《雍正王朝》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未经许可通过其翠微路分店销售《雍正王朝》VCD音像制品,且该制品属于非法复制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发行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9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翠微路分店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电视连续剧《雍正王朝》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2003年7月31日原告通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被告物美集团翠微路分店销售《雍正王朝》VCD音像制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物美商城翠微店二层(东区)标有“音像制品”的柜台,票号No.0293119的购货发票上盖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店”的印章,该VCD音像制品上印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3-98-337-00/V.J9”等字样,与原告的《雍正王朝》VCD音像制品署名方式相同,但封面包装及盘面设计不同。原告表示其没有出版过公证所示的光盘,该VCD音像制品属于非法复制品。两被告认为该VCD音像制品的真正销售人并非两被告,其并不知晓具体进货与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有(2003)京二证字第12620号公证书原告《雍正王朝》VCD音像制品与被告销售的《雍正王朝》VCD音像制品的封面包装及盘面影印件,以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店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再销售与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有关的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二十四元由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