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由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9月1日出版。描述的是纯粹知识和经验性知识的区别 。
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基本信息
0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第1版(2009年9月1日)
精装:1201页
正文语种:简体中文
开本:16
ISBN:9787010082837
条形码:9787010082837
商品尺寸:25.6x17.8x7.4cm
商品重量:1.9Kg
ASIN:B0030IMMLY
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内容简介
《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包括《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册)》和《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册)》。我与杨祖陶老师通力合作七年译出的康德三大批判于2004年出齐,至今又有五年了。在这五年中,我听到了不少赞誉,也收到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对于赞誉,我将它们视为对我们工作的一种鼓励,实际上我知道这个译本还远不是那么完善,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而对于各方面来的意见,我在这里要表示由衷的感谢。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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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国)康德译者:邓晓芒解说词:杨祖陶合著者:杨祖陶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目录
《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册)》目录:《纯粹理性批判》中译本序
[题辞]维鲁兰姆男爵培根《伟大的复兴》序
[献辞]致宫廷国务大臣冯・策特里茨男爵大人阁下
第一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版目录
导言
Ⅰ.纯粹知识和经验性知识的区别
Ⅱ.我们具有某些先天知识,甚至普通知性也从来不缺少它们
Ⅲ.哲学需要一门科学来规定一切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原则和范围
Ⅳ.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别
Ⅴ.在理性的一切理论科学中都包含有先天综合判断作为原则
Ⅵ.纯粹理性的总课题
Ⅶ.在纯粹理性批判名下的一门特殊科学的理念和划分
一先验要素论
第一部分先验感性论
§1
第一节空间
§2.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3.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第二节时间
§4.时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5.时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6.从这些概念得出的结论
§7.解说
§8.对先验感性论的总说明
先验感性论的结论
第二部分先验逻辑
导言先验逻辑的理念
Ⅰ.一般的逻辑
Ⅱ.先验逻辑
Ⅲ.普遍逻辑划分为分析论与辩证论
Ⅳ.先验逻辑划分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
第一编先验分析论
第一卷概念分析论
……
二、先验方法论
《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册)》目录:
《实践理性批判》中译本序
序言
导言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第一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
第一卷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
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
§1.解题
注释
§2.定理I
§3.定理Ⅱ
绎理
注释I
注释Ⅱ
§4.定理Ⅲ
注释
§5.课题I
§6.课题Ⅱ
注释
§7.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
第二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
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序言
我与杨祖陶老师通力合作七年译出的康德三大批判于2004年出齐,至今又有五年了。在这五年中,我听到了不少赞誉,也收到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对于赞誉,我将它们视为对我们工作的一种鼓励,实际上我知道这个译本还远不是那么完善,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而对于各方面来的意见,我在这里要表示由衷的感谢。这些意见,有些是来自素不相识的读者,通过来信或发电子邮件向我表达了他们在阅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另外还有大量的意见是在我讲解康德哲学原著的研究生课堂上由研究生们提出来的。多年来,由于我逐字逐句地解读康德的著作,并要求研究生们对照德文和英文原版对我们的翻译进行字斟句酌,我在课堂上收获了数以百计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经过我的再思考,大部分都被我采纳并反映在后来的多次重印中了(因此,越是读到后面批次印本的读者,所读的文本就越精确)。例如这次将三大批判集结为《合集》再版,我所提供的再修改目录(包括我自己提出的和学生提出的)总共达三百多处。但尽管如此,我仍然感觉心里很不踏实,因为我的康德哲学课并没有结束,所涉及的地方,仅限于《纯粹理性批判》中收入到《康德三大批判精粹》中的那二十多万字,以及《实践理性批判》的前一部分、《判断力批判》中的一小部分,其他未涉及的部分都没有来得及再作这样仔细的重新审查。当然,我也知道,像康德这样的哲学大师的作品,我们中国人恐怕要经历好几代翻译家的埋头苦干,才有可能逐渐接近理想的译本,任何单个人的努力只能视为前进路上的路标。由此我深感任重而道远。另外要说明的是,我们翻译康德的著作,原本就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即我和杨祖陶先生共同合著《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一书,而萌发的一个念头。
康德三大批判_《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装上下册)》 -文摘
如果我在打算出庭作证时所依据的那个准则受到实践理性的检验,那么我总是要查看一下,假如这个准则作为一个普遍的自然律而起作用,它会是什么样子。很明显,它将会以这种方式迫使每个人说真话。因为,承认陈述具有证明作用却又故意不说真话,这是不能与自然律的普遍性相共存的。以同样的方式,我在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命上所采取的准则也马上就可以规定下来,如果我问问自己,这准则必须是怎样的,才能使一个自然按照它的某种法则维持下去。显然,在这样一个自然中任何人都不会任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这样一种做法决不会是持久的自然秩序,在所有其他场合下,情况也是如此。但现在,在现实的自然中,只要它是一个经验对象,自由意志就不是由自己来确定这样一些能够独自按照普遍法则建立起一个自然、哪怕是自发地与这样一个按照这些法则来安排的自然相适合的准则;毋宁说,这是一些私人爱好,它们虽然按照病理学上的(身体性的)规律构成一个自然整体,但不是构成一个只有通过我们的意志、按照纯粹实践法则才有可能的自然。但我们仍然通过理性意识到一个法则,它是我们的一切准则都服从的,就好像凭借我们的意志必然会同时产生出一个自然秩序来一样。所以这个法则必定是一个并非经验性地被给予的、但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的理念,我们至少在实践方面给予它以客观实在性,因为我们把它看做我们作为纯粹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客体。所以,在意志所服从的那个自然的规律[法则]和某种(就意志与其自由行动有关的事情上)服从一个意志的自然的法则[规律]之问作出区别是基于:在前者,客体必须是规定意志的那些表象的原因,但在后者,意志应当是这些客体的原因,以至于意志的原因性只是在纯粹的理性能力中有自己的规定根据,所以这个能力也可以称之为一个纯粹的实践的理性。
所以,这样两个课题是极不相同的:一方面,纯粹理性如何能够先天地认识客体,另一方面,它如何能够直接地(只通过它自己的作为法则的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的思想)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即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客体的现实性上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
第一个课题属于纯粹思辨理性批判,它要求首先澄清:直观――没有它们无论什么地方都不能有任何客体被给予我们、因而也没有任何东西能被综合地认识――是如何先天可能的?这个课题的解决导致这个结果:直观全都只是感性的,所以也不容许任何比可能经验所达到的范围走得更远的思辨知识成为可能,因此,那个纯粹思辨理性的一切原理所达到的无非是使经验成为可能,这经验要么是有关给予对象的,要么是有关那些可以无限地被给予、但却永远也不被完全给予的对象的。
第二个课题属于实践理性的批判,它并不要求澄清欲求能力的客体是如何可能的,因为这仍然作为理论的自然知识的课题而委托给了思辨理性的批判,而只要求澄清理性如何能够规定意志的准则,这件事是仅仅借助于作为规定根据的经验性表象而发生的呢,还是就连纯粹理性也是实践的,它是否是一个根本不能经验性地认识的可能的自然秩序的法则。这样一个超感性的自然,它的概念同时能够是通过我们的自由意志将它实现出来的根据,它的可能性不需要任何先天的直观(对一个理知世界的直观),这种直观在这种场合下作为超感性的直观,对我们来说也必然会是不可能的。因为问题只取决于意愿在它的准则中的规定根据,那根据是经验性的呢,还是一个纯粹理性概念(关于一般准则的合法则性的概念),并且它又如何可能是后一种情况。意志的原因性对于实现客体是不是足够的,这仍然是托付给理性的理论原则去评判的事,这就是研究意愿客体的可能性,因而对这些客体的直观在实践的课题中根本不构成它的任何契机。在这里,事情只取决于意志的规定和作为自由意志的意愿的准则的规定根据,而不取决于后果。因为,只要意志对于纯粹理性来说是合法则的,那么意志在实行中的能力就可以是无论怎样的情况,既可以按照对一个可能的自然的这些立法准则而现实地从中产生出这样一个自然来,也可以不这样,对此这个批判是根本不关心的,它在此只研究纯粹理性是否和如何能够是实践的、即能够直接规定意志的。
所以在这件工作中批判可以不受指责地从纯粹实践法则及其现实性开始,并且必须从此开始。但它不是把直观、而是把这些法则在理知世界中的存有的概念、即自由的概念作为这些法则的基础。因为这个:概念并没有任何别的意思,而那些法则只有在与意志自由相关时才是可能的,并且在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时是必然的,或者相反,意志自由是必然的,是由于那些法则作为实践的悬设是必然的。至于对道德律的这种意识,或者这样说也一样,对自由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不能进一步解释的,不过它们的可容许性倒是完全可以在理论的批判中得到辩护。
对实践理性最高原理的阐明现在已经作出了,就是说,首先指明它包含什么内容,即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赖于经验性原则而独立存在的;其次指明它在什么地方与其他一切实践原理区别开来。至于对这个原理的客观普遍的有效性的演绎即提供辩护理由,以及对这样一种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的洞见,我们不可能指望像在讨论到纯粹理论知性的那些原理时一样顺利进行。因为后者涉及的是可能经验的对象,也就是现象,我们能够证明的是,只有通过把这些现象按照那些法则的标准纳入到诸范畴下来,这些现象才能作为经验的对象被认识,因而一切可能的经验都必须与这些法则相适合。但我不能在对道德律进行演绎时采用这样一条思路。因为这涉及到的不是可以在别的地方以任何方式给予理性的有关对象性状的知识,而是在这范围内的知识,即它能成为对象本身实存的根据、并且通过这种实存理性就具有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中的原因性,这就是涉及到能够被看做一种直接规定着意志的能力的纯粹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