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而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力。但是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级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对中下级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了国家的领导人员。毛泽东在会议开幕词中指出的“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停止了各级人大的活动。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三次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1982年以来,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相继增设了一些专门委员会。如九届全国人大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9个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级人大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等等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1991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保障了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进一步民主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也逐步增强。

2004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10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指出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中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例行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们在投票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相关


两会的职能和性质(详见主词条: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表里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自治区主席)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区、市)的委员会书记。

建国初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各省每80万人口选代表1人、工业城市每10万人口选代1人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少数民族代表150名、军队代表60名、华侨代表30名。按上述方案,代表总人数为1200人左右。1979年将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500名。1982年,在全国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包括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建议适当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最后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000人。

任职人大代表的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行使权力

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中国公民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中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办公厅分别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历届领导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54年9月~1959年4月
委员长:刘少奇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程潜(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补选出)
秘书长:彭真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9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59年4月~1965年1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林伯渠、李济深、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何香凝(女)、刘伯承、林枫
秘书长:彭真(兼)


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65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65年1月~1975年1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彭真、刘伯承、李井泉、康生、郭沫若、何香凝(女)、黄炎培、陈叔通、李雪峰、徐向前、杨明轩、程潜、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林枫、刘宁一、张治中、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
秘书长:刘宁一(兼)


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75年1月~1978年3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董必武、宋庆龄(女)、康生、刘伯承、吴德、韦国清、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郭沫若、徐向前、聂荣臻、陈云、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女)、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李素文(女)、姚连蔚
邓颖超(女)(1976年12月2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秘书长:姬鹏飞(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任命)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78年3月~1983年6月
委员长:叶剑英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聂荣臻、刘伯承、乌兰夫、吴德、韦国清、陈云、郭沫若、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女)、邓颖超(女)、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廖承志、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
彭真、肖劲光、朱蕴山、史良(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补选)
彭冲、习仲勋、粟裕、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朱学范(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补选)
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女)、周建人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1980年4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秘书长:姬鹏飞(兼)
代秘书长:彭真(兼,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秘书长:杨尚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83年6月~1988年4月
委员长:彭真
副委员长:陈丕显、韦国清(壮族)、耿飚、胡厥文、许德珩、彭冲、王任重、史良(女)、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藏族)、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胡愈之、荣毅仁、叶飞、廖汉生、韩先楚、黄华
楚图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
秘书长:王汉斌(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88年4月~1993年3月
委员长:万里
副委员长:习仲勋、乌兰夫(蒙古族)、彭冲、韦国清、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土家族)、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王汉斌
秘书长:彭冲(兼)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93年3月~1998年3月
委员长:乔石
副委员长: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李锡铭、王丙乾、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程思远、卢嘉锡、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吴阶平、甘苦(壮族,已故)、李沛瑶(已故)、秦基伟(已故)
秘书长:曹志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98年3月~2003年3月
委员长:李鹏
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程思远、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吴阶平、彭佩云(女)、何鲁丽(女)、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谢非(已故)、成克杰(壮族,2000年4月罢免)
秘书长:何椿霖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03年3月~2008年3月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
秘书长:盛华仁(兼)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08年3月~2013年3月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秘书长:李建国(兼)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张德江
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女)、王晨、沈跃跃(女)、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藏族)、艾力更・依明巴海(维吾尔族)、万鄂湘、张宝文、陈竺
秘书长:王晨(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


人大机构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制”,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详细日程并召集、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要职责包括:

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决定对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议案所采用的方式。

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代表大会是否有必要秘密举行。

在大会期间决定人大代表是否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设置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九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设置历史:

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的,未设专门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7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8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

主要职责: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

委员长和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人大常委会除了拥有中国大陆立法权以外,具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后合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1959)

详见主词条: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

代表人数:1226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1964)

详见主词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1226

会议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根据刘少奇主席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通过之后几年的国家预算,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64-1975)

详见主词条: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3040

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

选举朱德为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在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任命陈毅兼外交部部长,林彪兼国防部部长,李富春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1978)

详见主词条: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2885

一次会议(1975年1月)

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确定了以周恩来、邓小平为核心的国务院领导班子,邓小平在四届人大被任命为国务院第一副总理。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8-1983)

详见主词条: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3497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13日决定任命姬鹏飞为国务院副总理;第十四次会议于1980年4月16日决定,接受吴德辞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追认。会议的主题是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3-1988)

详见主词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2978

按照新宪法选举产生的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李先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乌兰夫为副主席,选举彭真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1993)

详见主词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2970

会议选举杨尚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王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选举万里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李鹏为国务院总理。会议第一次通过差额选举方式选出135人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1998)

详见主词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2898

会议选举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荣毅仁为国家副主席,乔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命李鹏为国务院总理。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2003)

详见主词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2980

本届人大的任务被确定为是“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会议选举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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