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往自由的诗句 为什么这两年开始有很多人黑那些向往自由的人?
所以骂tg并不一定就是自由派,因为历史、体制原因,现在的tg都不会特别的强调政治光谱,三个代表嘛。
标榜为自由派的,可能是持民主法制思想的右也可以是无政府主义者左。
而多数生活中过的不如意,纯粹来发泄的多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在中国激进的骂中国政府,如果换个国籍在美国他还是激进的骂美国政府。在中国他骂tg,有理的没理的一起骂,警察开枪击毙匪徒他说为什么不打脚,警察不开枪让匪徒跑了他骂一群废物这么多人还抓不住罪犯(成都某次围捕罪犯,警察使用电击枪,结果让罪犯跑了,虽然后来还是抓到了,但是评论全是这个)。在美国他看到警察使用暴力击毙人,就会上街打砸抢烧,反正错的就是世界,跟我无关。
要论对社会的破坏力,无政府主义者在全世界都是个头疼的问题。
因为他不讲道理,要的就是一个混乱,认为混乱了就可以把所有比他混的好的拉到一个水平线上来,崩溃论药丸论主要就是迎合他们而出现的。
要论此种思潮在中国最具代表的表现,就是某著名女性的“我才不愿意为这个国家死,我就是要流血”。
他们只要混乱,不要秩序。
民主法制派更多的要求是建立在秩序条件下的改革,而不是革命啊。比如这篇文章的作者: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必将失败
十八大后,我国走向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提出了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从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实现依法治国的雄心壮志。
一、司法不公之原因
我本不应对司法改革“泼冷水”,通过一个小案件,结合当前司法改革,我本人认为我们司法改革基本是法检两院自我主导为主,守住自己权力而不被束缚,这种改革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审查、执行进行监督,可实际监督操作上是无力、苍白的,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发言则想听就听,不想听则不理,对查办法官贪腐案想认就认,不想认只要被查法官翻供就行。在最近昆明审理一起官员杀女友案件中法官乱利用“疑罪从无”,我想这种案件要民警如何破案,一个睡在自己身边的人死在异地从何解释。司法实践中相同条件有主犯轻于从犯,盗窃低于收赃,民事案件证据想怎么定看礼金和关系等,法官随意性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不公之原因。反正法官想怎么认都行,比如杨德会法官强奸案中,找“骨龄”来枉法。许多司法不公之中,体现法官随意性、无耻性、无德性。法官们可以零成本、零风险、高收益(与律师当事人打麻将雅贿,天天接受请吃,上海法官式集体嫖娼等)。没有进一步强化监督和职责意识,没有强化法官责任和廉洁目标。没有触及核心问题,司法改革没有对症下药。
二、当前司法改革之路正走向偏道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最高法设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但却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设巡回法庭无非是增设机构,增加人民大众打官司的 “拉锯战”,由县到地,地到省,省到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停的打下去,打到双方当事人都受不了为止,与问题、茅盾解决在基层相背离。而且会形成下边随意判案,上边不断改判,基层法官的公正之心也会不断弱化。一槌不定音,加大人民对司法更加不信任。法院人财物开始由省级法院进行直管,案件仅提出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空头支票,承办法官决定案件等。提出案件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这个终身负责制没有说明如何负责,法官故意办错案如何办,是口头批评一下,或者是敷衍一下不得而知,是否权责一致还是空头支票,况且最近纠正冤假错案在媒体监督下启动问责都非常难。承办法官决定案件,这无可厚非,但承办法官权力过大,没有制约,办人情、金钱案如何办又摆在眼前。在后两者中,法官终身负责案件且是承办人决定案件,比较容易形成一个公权力变成私权,公器变私器的关系。这样会把法院与当事人关系转化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在2013年2月7日,铜川发生两男子携带汽油前往王益区一法官家中纵火,致使1死3伤。因犯罪嫌疑人赵某对法官崔某(男,48岁)判决的一起经济案件不服,邀约党某携带汽油到崔某家中,向崔某索要八万元人民币,赔偿他的损失,并与崔某发生争执。赵某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向崔某及其爱人、妻弟的身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堵住房门,致崔某家中着火爆炸。如果我们再大力实施法官终身制和决定案件,会导致更多矛盾转移。这样,许多案件都是当官个人决定,稍有不如意就找法官,由法官赔偿损失,可以任何时向法官个人索赔及追究责任。法院人财物开始由省法院直接管理,其中有进步一面,减少地、县法院对地方依赖。但同时,也造成三级法院一体化进程,上级法院意思也是下级法院必走之路,既然法院一体化想要由下到上公正难度变大,也违背我国《宪法》精神。法院内按“员额制”管理,将人员实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施行去行政化的薪酬管理制度,这种会严重阻碍司法进度,干多干少一样,再者在员额内法官未必比员额外的强,员额会造成更多问题。此外,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等。这种人为去分类,不以绩效、能力等来分类考核也有不科学合理的地方。也可能导致法官行贿领导要类别等,没有职业素养进入法官行列。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中,接受律师请吃未被开除的人就有机会可乘。
其实,要实现司法公正,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使如美国等认为司法不公也不会有中国之类的怨言和强烈对抗,人民大从是信任法官廉洁,对法律也有敬畏之心。在我国只要法官没有生活纪律监督、贪腐不明、判案没制约、进出机制不畅、素能没提高解决时,司法改革之路就难以成功,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也是不可能实现。所以,要司法改革还必须对症下药。
三、司法不公之主要因素
其一:法官权大无边,没有制约监督。在我们耳边,常听法官们抱怨领导干预司法,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常说法官没有自主权。难道大量错案都是领导在干预吗,都是别人控制法官正义之心,控制法官的道德,控制法官生杀大权吗?我看未必,领导干预司法案件有也仅非常非常小一部份,地方保护主义那是涉及两地案件完全可以由上级指定每三地审理。绝大多数是下面四个主要原因,法官又不敢面对内部贪腐,也不敢无法抗拒别人给他们的“奶酪”,也不敢让人监督他们的案件,也不希望有“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他们头上。其实,作为一名法官就真没有一点点正义之心吗,真的是“稻草人”、“橡皮泥”?
我们说最近,国内最大老鼠仓案这么大案值仅判决缓刑,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后。2014年10月,广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于11月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我想有了媒体介入,最高法一定会要求重审之类来改判。但假设媒体不介入,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后又维持,那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干瞪眼”,检察机关有心求司法公正而力不足体现无疑。在云南李昌奎案中,法官让罪大恶极者法外施恩,后在终审又来一次审理,把一个人死到生,然后又生到死,多次违法,可见法官之权能让人“随意”生死,没有人能监督和管理,也没有追责。在我们生活中,许多检察院查办法官中,到法院一般要么从轻,要么免处,要么是不认其罪为其开脱。在某地市检察院就查办一法官枉法索贿枉法案,刚到检察院内法院许多领导就来“捞人”,查办一部份后,法院最后仅认3万索贿罪,最终法官判决法官免处罚。可见,没有外界因素介入想在他们同行中进行司法公正难啊。在许多未报道的案件中,法官乱认定证据,包庇及寻找法律漏洞为一方辩护(比如富源法官杨德会强奸案,如果没有媒体介入,杨法官一定还在审判桌上)。上面只是随便几个案件,我在想地方上、党委领导等给了多少“压力”,多少“警告”,还不是法官在乱作为,只手遮天。
二、法官贪腐。一提到法官贪腐,许多人会说仅是个别。英国阿克顿勋爵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一论断精辟地指出了腐败的根源所在。
而法官又有绝对权力,所以导致绝对腐败是毋庸置疑。我们只要打开互联网民生论坛,就会发现多数与法官违法断案有关,随意认定证据。在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接受律师请吃和嫖娼、湖北高院庭长与律师开房、清原县法院爆发腐败窝案等等,这些腐败行为应当是冰山一角,现实中许多法官都会与几名律师有着利益输送,只不过是大贪与小贪之区别,大吃与小吃之别。在某地,听说有法官吃早点都有律师来结账,法官之权应得到充分体现。许多法官经常与律师请吃、送礼品、打麻将等,也就是进行我们平常所说的“雅贿”。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常人,在权力没有得到监督的情况下,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不可能无动于心。在今后法官决定案件无有力监督制裁措施,更加导致司法腐败,更加导致司法权乱用。这又如何导致人民大众相信法官,相信司法公正。如果我们不对法官生活作风进行监督,那么谈何司法公正,谈何司法改革,谈何依法治国。
三、法官综合素质不过硬。近些年,我们对法官招录上提升了学历条件,也招录了一些高素质人员,但整体上与司法公正要求差距很大。许多是思想道德严重出现问题,他们把法律法成儿戏,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法律仅是挂在口边的口头禅,中央的政令也不过是宣传口号,案件中仍然我行我素、恣意妄为。一是少了学习强制要求。许多法官自招进法院队伍后,把对法律、中央精神学习、综合知识等学习放到了与律师麻将桌上、KTV室等,对自己要求放松了,对组织纪律出于应付漠视了。二是学习办案称职上评价没有。一个法官是否能用任工作,是否达到应有水平的评价机制没有。三是在处理案件上,跟不上国家发展形势,跟不上法律知识更新。四是许多法官对案件处理上,随意性强了,庄严性、权威性、逻辑性少了。在法院内部,也形成了一个个“小团体”、“小团派”,受托说情案件互相“照顾”。在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大门上,出现了随意、自由、散漫主义,法官在更在呼升官发财。一个案件由一审到二审,二审到再审,再审到抗诉,抗诉到上访等,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司法不信任。
四、能进不能出体制问题。当前法院在人员管理上,招录主要由省级法院组织时行。人员流出主要是主动辞职另谋高就,要么是退休,还有少量违法犯罪,作为纪律、错案、作风上开除少之又少。在新招录中,许多是刚毕业学生,少数会有日常生活不检点,道德品质不高的人,但法院想对他们进行清除制度上及内部阻力重重,许多法院领导都
以什么“挽救”来保护违法和不道德行为,都想做“老好人”,都想宣传自己管理的干部队伍是纯洁高尚,不愿从实际出发提升法官的崇高性。对些办案能力、业务
素养较差的人员,不管办错案还是办人情案,想清理难上加难。在法官队伍管理体制上,没有优胜劣汰机制,直接导致低素能人占位子,高素质人员进不来。
四、法官权力必须关进笼子,让司法改革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
针对法官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枉法行为,必须要让法官“法槌”有充分的决定权,又要防范“法槌”受利益、人情、金钱等左右,使法官的“法槌”在正义、良知、道德、法律的框架下敲响。只有充分利用我国《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人大代表来参与司法公正建设,防范司法腐败,打击枉法行为。
1、斩断利益链,强化法官、检察官生活监督,建立廉洁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现信息化已高度发展,手机、电脑等都可以上网。我们完全利用网络来监督法官、检察官生活,防止“小团体”、权力关系户、酒肉朋友满天下的情况,达到少交友、慎交友,监督利益输送。当法官、检察官在外接受或请他人在公共场吃饭、娱乐等时,一律必须报请备案且网络上分开法官、检察官人员名字及请逸乐消费地点,非公共场合或者与亲属在公共场合,不需要备案。如果超24小时未备案,每次扣除1个月工资,一年超3次未备案,提请人大小组表决确认次数,确认为3次,应当清除法官、检察官队伍。对副院长、副检察长及以上,确认为一次就进行表决,但不备案情况不进行公开。如果在公共场合,仅有法官、检察官或者亲属时,不需要报请备案。在请吃过程中,如果有利益输送情况,报人大小组确为是否应当调离、开除情况。
2、建立办案说情登记制度,让说情者无地自容。在现实中,许多法官办案基本都依照系统内部领导说情干预进行办理,他们只是履行个程序,导致许多错案。对在办案中有说情、内部同意或领导“打招呼”一律上报本院纪检部门备案,由纪检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是单位内领导“打招呼”,可报检察机关或者政法委查办,对说情者是否报人大表决进行开除或者调离、行政处罚等。这样,可以减少系统领导干预或左右案件,提高审理者有效决定权。
3、回收检察机关抗诉决定权,由从人大、政协、群众中随机抽人,指定专家代表来评价。列出五个选项,弃权、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故意枉法。当后两者超总人数一半时,进行抗诉。当故意枉法超一半时,交当地人代会投票是否开除。
现我国对法院错案监督由检察院抗诉,最终采纳与否也在于法院,说白了检察机关监督也是形势上监督,审判尺子怎么量还得法官说了算,白纸黑字写的法官也可以不认。但我们换个方式,检察机关发现错案,报同级人大随意抽人表决。民事、行政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向人大提请,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提请研究,律师协会表决通过可以以律师协会名义向人大提请表决案件,律师协会可以接受公安、个人等部门委托,对检察机关向人大提抗。这样把案件置于民众的监督下,律师也对法、检两院产生对抗,形成三角稳定,防止司法不公。这样,云南省富源县原法官杨德会强奸案主办法官、合议法官、院长(审委会决定院长负责),肯定要考虑自己“玩”的“骨龄”是否能站住脚,如果抗诉是否会对自己“饭碗”造成后果,最大老鼠仓案法官也会考虑自己量刑是否合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个案件非要上到最高法的司法资源极大浪费,法官玩弄职权也不会成“风气”,法官判案也会审慎进行,谁决定谁负责。这样在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下,案件会逐步走向公正。
4、强化法官素能科学考核、评价机制。我们需要建立对法官职业考核机制,对不合格者进行清除或者调离。对法官二审改判率、超期办案、超期发放判决裁定书、生活作风等进行考核。对出现改判较高的人员,考核其称职与否并且是否需要调离法院系统。对超期办案或超时限发文书,进行考核机制。对队伍未在生活作风中,法官不总不能三天两头接受请吃,不能与涉案人员进行打麻将等来考核。每2年举办一次省级及省级以下所有法院、检察院法律知识考评,考试内容由司法考试题抽题(60%)+新法规(30%)+政治、纪律知识(10%)进行考核,连续2次未合格者调离法官、检察官队伍,高分通过者给予奖励,因有事有病不能参加考核,可以参加上级来进行,上级也不能参加的以未通过计算。通过2年一次考核,检验法官学习能力。对法官实行行政级别和法官级别双重制。办案达到一定限年条件(无错案、无举报、无违纪等)自动进行政级别。一年内有错案取消计算,法官依们就会追求公正。这样才会赏罚分明,办案人员才会追求案件公正性,提高责任意识。
5、以奖代薪,留住高素养司法人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捍卫者,也作为高素养、高道德、高水平的凝聚地,用公务员工资+高奖励来达到留住高素质人员。我们现在司法改革中,仅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不与案件质量、生活作风等挂钩,好比法官判决50件,被改判了10件,可还要求高工资是不合理。如果这种情况,就必须自己不能得到高薪水,其他人员也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如果我们有多种考核指标,来确定一名法官、检察官及整体上应得到的报酬,如果是发生严重案件质量问题,涉案人员(包括领导签发)当年所有奖励一律追回,并且报人大代表表决案件承办人、合议人员是否开除。以多种考核奖励来提高司法质量,提高人民对司法信任程度,远比“判好判坏”一样好,远比承办人承担责任或者责任终身制而无实质意义的空头支票好。
上诉改判奖励:一年中所有案件没有上诉被改判决的,法官可以得到一定奖励。如果所参加的主办案、合议案件、审委会案件等有被改判决,这个奖励将没有兑现。这样,矛盾会朝着在基层化解,至少法官会注自己所判决会不会公正,会不会改判决,改了自己没有奖励,其他人员奖励也相应影响。
抗诉奖励:有案件被人大代表表决决定抗诉,那么承办人、合议法官、审委会、副院长、院长一律取消该奖励。
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在办案中合解率、超期办案及发文书、投诉率进行考核,促进法官提高案件效率和质量。
纪委道德奖励:对外内监督法官队伍中未有因纪律、道德等被人大表决通过进行惩罚。对内部查办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奖励,鼓励内部监督效果。
内部奖励:法院完成较好工作,在内部经费节省有余的情况下,可以报人大适当进行奖励。
6、建立难进、易出的机制。当我国法官违法成本较低,基本是零成本、零风险、高收益的违法、枉法。在这样的机制下,导致司法不公不绝于耳,人民大众对司法信任、法官廉洁相对较低。如果能让法官高素养进来,低素质的没有藏身之地,建立高素质的队伍,何愁司法不公,人民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也会改观。
7、提高律师行贿成本机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当风险和收益严重不成比例时,风险远高于收益,那么律师一定会放弃风险。我们如果能明文规定,律师对法官和检察官请吃、送礼、打麻将、逸乐性赌博等利益输送嫌疑时,一律终止律师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如是检察人员,由政法委查办并提请人大,由人大小组代表过半表决是否禁止律师资格,如是法官则由检察院提请人大表决。当律师确属于人情关系,又无案件因素时,双方应当向生活所在地申请并且批准方可进行,对在公共场合应当公开。同时,规定律师有不道德行为(案件泄密、网络炒作未成年人、违反相关法规禁令、恶意攻击对方当事人、窜供等),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小组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停业1-2年。如果5年内(含停业年)内有2次被人大过半表决过不道德行为,则终身禁止法律从业资格。这样,让律师不能为所欲为,建立律师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精神。
8、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加强社会团体监督。当律师、家属等发现有刑讯逼供,法、检两院不依法时,可向律师协会进行控告,律师协会调查并研究,公安、检察、法院等必须全面配合调查。如果属实或者拒绝调查,律师协会交调查结果并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交人大小组或每年人代会表决。人大认定法、检两院违法情形,从奖励两院干警资金中扣除部份奖励律师协会。
在我们社会中,对贪腐、枉法、弄法、亵渎法律主因是没有监督,或者监督根本没有作用,系统内部保护主义、山头主义严重。如果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打击执法者枉法、贪腐行为,强化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建立难进易出的管理体制,强化执法者的综合素能,建设良好执法机制。同时,我们也打击案件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伪证等,还司法一个良好环境,不敢妄说中国司法改革一定成功,但至少保证前进一大步。
案例: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件,我们可以窥探出中国法官职业素能、综合素质、道德良知、法律意识全无。我们可以看到云南法官枉法、弄权基本是零成本、零风险、高收益,至少看到云南法官眼中多么肮脏、无法无天、恣意妄为,对中央政令是难出中南海,法律是难入云南省高院。
在中华大地上,一个十三岁小孩为生活跟父母讨薪跳楼,我们知道孩子和她的家人要生活,她家人工作就本应得到报酬用于生活。而一些无良知的人却不给她们生存,基本生活费不给,那些无良者却花天酒地的过着生活。可他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讲理,我现深知那群无耻无德的法官更是吃人不吐骨头,基本良知和道德都不要。最后,她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只有选择跳楼来解决。
为什么三岁小孩都知道的道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不知,为什么你们要昧着良知、无耻的枉法,无耻的不讲道德?利用黄世仁心态去明抢一位孕期妇女的基本收入,去打击哺乳期妇女和婴儿……
案件简要情况:我因怀孕,在2011年9月底,公司强制要求请产前休息假(因公司曾有人跌倒流产赔偿,同期怀孕的顾某也强制休,她晚我一月生)。10月发9月工资800元,被克扣1200元。10月和11月这2月每月发500元未扣保险的工资。12月至次年3月底请产假,发的是在劳动局所报社保工资。
2012年4月1日到公司报道,公司以没有合适岗位要我在家带孩子,到10月公司开第二家分店再来。因为公司是汽车行业较好,已开多家分店,想到为了孩子健康就同意,4月1日后一分工资未发。4月底公司同期人员都领取生育保险,我多次催要,5月底公司提出必须辞职才给公司在劳动局所报我的生育保险。我提出上班多次被拒,无奈我同意但先给我的生育保险,依法辞退。公司同意,我在6月21日到公司签字,25日银行转账领取生育保险。后公司要求我写辞职书,我要求上班,要辞退也要给一点补偿,毕竟在公司7年部门负责人。公司不同意给任何补偿,说不写辞职书也有办法。在7月30日登报,内容为不能联系要求在8月5日到公司报道上班。8月13日又登报,内容为不能联系,在8月5日前未报道,现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补偿。最主要是写明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补偿。为达非法解雇目的,对哺乳期妇女采取打击、恐吓、登报、陷害贪污、内部造谣等恶意中伤手段。
二审后,超期办理3个月才发判决。我所有都被驳回,连克扣基本1200元都不支?持,依此强盗逻辑就可以所有人上完一月班,老板说效率不好降工资为1元也合法,如此不要诚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哺乳期不能无故辞退,被告采取打击、登报等手段,造成我6个月无母乳,后无故会生气对女儿发火等。这种不道德、不人性法官都不支持,间接打击我和我几个月的女儿。大家说说法官还有没有良知,还有没有道德底线,还有没有法律和正义空间。
再审中,超一年才办完,云南省高院还超越了被告代理人行为,被告代理人都认你们不认,践踏着法律、良知、道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顶风作风、不知收敛、不知悔改。
1问:是要把云南带奴隶社会吗?我的案件中,被告说效率不好,针对我的工资由2000元降到800元低于麒麟区最低基本保障工资,你们认为合理合法,我要问是不是今后云南省老板只要说效率不好都可以降到“一分钱”也合理,可以随意剥削和压迫,可以回到奴隶时代让员工卖命工作不讲一切。
2问:中国法律对云南无效吗?被告强制员工请产前休息假,才发500元,你们认为合理合法,最低基本工资和三期不得降工资。法律道德何在,基本的良知有吗。
3问:电信通话清单不能证明有联系吗?被告说不能联系进行登报,可我提供了在2次登报前、中、后14次相互通话记录,被告承认,想问问你们法官什么才能证明有联系?
4问:有无最基本礼仪廉耻?被告出个文件就降工资,孕期、产期才发到手300元合理,威协、登报打击哺乳期妇女,导致6个月时就无母乳,严重影响妇女、婴儿身心健康。你们诚信不要,良知不要,法律不要,道德不要,礼仪廉耻还要不要。
5问:什么是事实依据?连小孩都没有骗过的会议记录你们认了,被告员工有出差还开会有“分身术”,一个周才休息一天在休息时还来上班不成了牛马等合理吗,我想做法官不能这种认定证据。
6问:被告承认你们为什么不认?在你们省高院主持的案件“听证”上,被告对克扣资是十分清楚的承认,你们为何不支持,你们是不是超越了对被告的“代理权”?
7问:哺乳期能被随意解雇吗?都像被告这么做,置我国法律、道德于何处,所有法律都可以绕过,道德、良俗都不要。
8问:当时800元能聘用到人员吗?
9问:降到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要求去上班是不是强盗逻辑。被告把工资降到低于最低基本工资,云南省高院要求原告应当去上班。我想问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10问:法律是不是儿戏?对云南省高院来说,法律真成了你们的儿戏,娱乐工具?办案法官为什么拿我的案件谋交际、谋私利……
11问:趋炎附势、凌强持弱是看家本领吗?每年“两会”报告是如何“清风正气”、“公平正义”、扶弱抑强,可这么简单案件就看穿你们“假面具”。
12问:群众路线教育是形式主义吗?你们说开展了“良知 道德公正廉洁”教育活动、“四风”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可云南省高院用“冰冷”的口气叫我找检察院,假如我找了检察院抗诉,你们又玩个三五年再办(已从2012年玩到2014年)或者驳回。再说,是你们云南省高院合议的案件能有多少机率得到合理合法改判。检察院许多抗诉都被你们给驳回,曾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一件以罚款代替刑罚被县级法院驳回,你们可以无法无天的对抗一切不受追责。再说,作奸犯科是你们,我凭什么要找检察院,检察院又治不了你们。
13问:你们真的零成本、零风险、高收益的弄权吗?现市长要为“车祸”受处分,我想市长不可能监控每个点每个人,但你们制造冤假错案,来个二审、再审申请,找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决或驳回抗诉,玩弄职权不需要承担责任。
14问:为什么要为打击哺乳期妇女和婴儿者背书、蹲点、站台,为假丑恶开道、护航。中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余音未了,你们就马上“我行我素”,是不是……?
你看这位作者的言论才是真右派,和想象中的自由派区别一目了然吧。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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