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属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一种。通常按提供市场流动性方式的不同,可将证券交易制度划分为撮合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不断向交易对手报出特定的买入、卖出报价,并在这个价位上接受交易对手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交易对手进行证券交易,而交易者在提交指令前可从做市商处获得报价。
做市商通过不断买卖交易来满足交易者的投资需求;同时也可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提供做市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从做市商的角度来看,一旦它报出买入价,客户下达的定单在品种、面值等各方面符合要求的,做市商就必须买进。做市商需报出卖出的信托产品的品种、价格、数量,以及可供客户选择的面值。客户在提交了委托指令后,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垄断做市商制度,即由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金为自己所发行的信托产品做流动性担保,通过回购的方式增强信托产品流动性。在信托转让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市场待交易的信托产品数量有限、每日成交量较小时,这种垄断做市商制度是较为合适的。
因为信托产品的发行方能较全面地了解产品的内在风险和收益情况,并在定价方面处于垄断地位,一定的买卖差价是它作为做市商的动力,差价越大,信托公司的收益率越高,但是过大的差价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让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做市商,也就对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信用等级、市场活跃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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