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做好放射源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条例要求,制定公司放射源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3、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安装操作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6、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源贮存库定期监测,对安装操作人员作定期体检,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8、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警示标志,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9、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
10、保卫科要加强对放射源的保卫巡查工作。放射源制作防盗设施,做到万无一失。
11、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辐射安全与保卫工作
1、贮存库保管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贮存;公司办公室、保卫科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2、放射源有关工作人员必须考取“辐射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防护制度。
3、放射源贮存库,必须设置全国统一的明显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建立辐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辐射工作管理档案。
5、定期对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剂量监测,根据受照剂量情况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6、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7、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于两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8、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本篇三1 操作规程
1.1 放射源的安装、拆卸等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持有放射源操作证的人员完成。
1.2 放射源拆装应有工作票,并记录在案。
1.3 每次操作应确定主操、副操及监督人员。
1.4 拆装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操作方案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方案,计算操作人员的照射量,并做模拟操作,熟悉方案。
1.5 拆装前,应将现场无关的人员撤离,或标出安全警戒线(2.5μSv/h)。
1.6 拆装源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带热释光片。
1.7 每次操作的时间、人员记录在案。
2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购买及安装的时间、安装的位置、防护情况要登记在案,随时备查。
3 储源场所安全防护制度
3.1 储源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盗措施,防止被盗、遗失。一旦发生遗失,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2 放射源进出储源场所的日期、数量、种类、经手人要登记在案。
3.3 储源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放射源标志牌。
3.4 储源场所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3.5 储源场所要有安全区、监督区、控制区的明显标志。
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4.1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业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体检,取得从业证书。
4.2 放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3 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级别发放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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