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问题是一个涉及公民劳动权、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制度,许多现行法的制度实施都依赖于退休年龄的确定,因此应提高退休年龄立法的层级,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或制定专门法律。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最新延迟退休规定,供你参考。
2017最新延迟退休规定如下由于许多现行法的制度实施都依赖于退休年龄的确定,因此,一旦退休年龄制度得以变革,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需随之进行修改
许女士最近有点愁。
让她发愁的,是最近微信朋友圈里刷屏的延迟退休年龄消息——人社部部长尹蔚民透露中国将适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之后,有媒体称,该政策正在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在许女士看来,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似乎正步步逼近,她希望赶在政策落地前退休的想法基本泡汤。
延迟退休年龄需考虑不同人群
许女士是广东省某中学的一名教师,从走上工作岗位至今,已经从教25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女士发现,她的工作环境在飞速变化。
刚工作时,满学校都是当地语言,她上课时自然如此,甚至觉得很亲切;而现在,学校规定,教师上课必须说普通话。
刚工作时,大家都是粉笔字板书;如今,年轻老师们都用上了PPT课件。
眼看着年轻老师们在网上搜索测试试卷,许女士觉得特别方便,就让女儿教了自己好几次,好不容易学会了下载测试试卷,乱码、排版等问题马上来捣乱,让她束手无策。
年龄渐长,视力大不如前,这让许女士备课和批改试卷显得力不从心,使用电脑的时间一长,也让她的眼睛非常疲劳。“现在什么都要用电脑,还有各种电脑培训,压力太大了,每天看电脑看得我晕头转向”。
许女士不得不承认,自己已经到了该退休的时间,“每天都有新生事物出现,怎么跟也跟不上,还是得让年轻人来”。
“再教几年就退休了。”许女士安慰自己。但她也知道,自己很可能是一厢情愿。
因为,早在今年7月,尹蔚民就曾公开表示,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今年出台。
4个月后,尹蔚民在世界社会保障峰会上再次透露,中国将适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接着,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原副司长张建明对媒体透露,“目前方案还在报批中,预计明年出台方案,并在下届政府任期推行”。
浏览着朋友圈刷屏的消息,许女士感觉,延迟退休政策离出台时间越来越近,她准备按时退休的想法基本泡汤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是一种必然,但因为这项制度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制度设计需要考虑实践中不同人群的退休需求。
现行退休制度依据亟需修订
在重庆市一家机关单位上班的王女士没有想到,今年刚大学毕业的她就将“撞上”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王女士的工作内容是看摄像照片,她算了一笔账:“现在一天起码看3000张摄像照片,每晚退休一年,就要多看1095000张照片,十年……”
电话那头传来一阵感叹。
“现在只是查查摄像,以后说不定要天天上街执勤。老年人真干不动了,还是得年轻人来接班。”今年刚满23岁的王女士说。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制度确立于1978年,距今已经实施了38年。
1978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其中规定的退休年龄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10年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其后多年间,通过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沈建峰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在不严格的意义上,它也属于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建起了我国现行的劳动者退休制度。
沈建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在适用范围上,该办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其他企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缺少高位阶立法的确认。
沈建峰还发现,除了退休年龄条款,该办法其他条款大多在实践中无法继续适用,而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休年龄的相关特殊问题难以涉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领衔的团队在2016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撰文表示,我国退休制度法制化程度低,导致非正规退休现象屡禁不止。
“目前中国尚缺乏专门的养老金法律以及领取年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的法律制度,短期的、针对特殊群体的和一些地方性政策‘打补丁’的规定较多,由此形成不同时期和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越来越大,形成社会问题。”该文认为。
“为此,应严肃领取年龄规定,进一步规范退休程序,将退休制度纳入法制化,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文表示。
提高退休年龄立法层级
实际上,有关退休制度的改革已经从退休年龄这个切口开始了。
2012年6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其中已经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2016年7月,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基于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提出的延迟退休政策,将分三步走:一是在实施上会小步慢行、逐步到位;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三是会在之前做及时的公告,也会在方案出台前广泛地听取和征集意见。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延迟退休是大政策,各工种、各性别的差异都会考虑到的,肯定不会‘一刀切’。”
竹立家表示,由于延迟退休方案涉及到所有人,大家也应该关心和讨论,毕竟方案还没有出台,还有商讨的空间,“其实让公众参与讨论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让老百姓参与讨论,通过各种的沟通和协商方式,大家自然愿意接受延迟退休政策”。
沈建峰认为,退休年龄变动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决定了不同群体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态度,而影响不同群体利益的因素是非常多元化的。
在沈建峰看来,从职工的角度看,职业发展前景好的职工希望能延迟退休,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延长退休年龄,等于还有几年职业以及职务上升空间;职业发展空间小的员工,则更愿意尽早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沈建峰认为,在进行退休年龄制度设计上,最大的问题是,应重新定位退休年龄的功能,应将退休年龄设计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早时间点,而不是强制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点。
沈建峰的建议是:“据此,除非有特殊的生产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原因外,达到这个时间点后,劳动者愿意退出劳动关系的,则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愿意继续用工,则应当维持劳动关系,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立法应保障多缴纳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设计,将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和养老保险享有的国家管制很好地结合,不同人群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沈建峰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退休年龄问题是一个涉及公民劳动权、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制度,许多现行法的制度实施都依赖于退休年龄的确定,因此应提高退休年龄立法的层级,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或制定专门法律。
竹立家也认为,延迟退休方案应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许多现行法的制度实施都依赖于退休年龄的确定,因此,一旦退休年龄制度得以变革,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需随之进行修改。
许女士一直在关注着最新的延迟退休年龄消息,“如果法律对延迟退休年龄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公民肯定要遵守,大家应该也会接受延迟退休”。
不过,许女士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她认为,当这一政策真正实施时,也希望根据不同行业的人群有不同的安排。比如,像她这样从事教师工作的,当精力和知识更新跟不上时,是否可以安排在其他岗位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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