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就是刑事责任。你对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联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何关联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
(二)“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只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令人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负责任。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特殊性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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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中的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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