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有哪些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常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打工者就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你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得到维护和实现:

  (1)加强法律学习。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多看收听电视、广播新闻及报刊上有关宣传、普及法律方面的节目和文章,如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二台的《经济与法》,贵州台的《社会方圆》、黔南台的《十二说法》等法制节目,对农民朋友学法用法就很有启发和帮助,并能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就会懂得即使在老板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劳资、劳保、工伤等劳动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应当受理。”就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照样要支付劳动工资,出了工伤事故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提高防范意识。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间就要多个心眼,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以便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能运用证据来为自己说话。如在劳动工资方面: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资表、民工名册及老板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如遇工伤,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历、医疗发票、住院手续、评残资料等证据材料。掌握了这些材料,一旦发生劳资或工伤等劳动争议,这些材料就将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得上的有力证据,为你打赢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3)记住求偿时效。求偿时效十分重要。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过了求偿时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胜诉。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和起诉时效十分重要,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提醒打工的农民朋友千万别忘记这些重要的时效规定。否则,有理也难打赢官司。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二:

  四、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止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

  (9)禁止卖淫、嫖娼:

  (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几种?

  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购销合同。所谓购销合同,也叫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农民交售定购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出售果品等都属于购销合同范畴。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货物运输合同。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收取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对方,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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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题,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九、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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