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6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华兴公司承建天成公司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工程包括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该施工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的附属项目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工程,天成公司也委托华兴公司施工。双方于2007年7月23日签订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双方关于垫资施工及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要如何行使
法院判决
工程竣工时间为2008年2月4日,华兴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天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因此华兴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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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承包人以能够证明的方式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在优先受偿的6个月之后起诉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以及行使证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0日,长实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六建承包长实公司开发的天天家园工程。同日,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又签订了《天天家园工程补充合同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多个关于工程价款及支付的补充协议。2011年,案涉工程被山西省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行政处罚,规定三日内自行拆除。遂南通六建就工程价款支付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未决定没收案涉建设工程的裙楼1-6层,而是在纪要中均多次要求长实公司支付后续完善工程资金,补办案涉工程手续,故长实公司仅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书主张案涉建设工程系违法建筑已被政府依法没收,南通六建不享有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其次,工程欠款6000万元中,工程款4300万元,剩余的1700万元为财务费用及其他部分。
结合该《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项目洽谈纪要》中所约定的1700万元解释为具有补偿性质,属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畴,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能被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南通六建对于该1700万元“财务费用及其它部分”对案涉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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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等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