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婚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结婚不需要强制婚检一、婚前检查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
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第三,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
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第四,婚检还不仅仅是一项健康检查,更重要的是向人们传播有关婚育健康的知识,进行健康婚育指导。比如,医疗保健机构会向准新人播放婚前医疗卫生知识、婚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咨询和指导等。
二、2017年办结婚证需要婚检吗?
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以后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三、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a.本人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a.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婚前检查的检查项目必查项目:
1、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2、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3、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4、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5.血常规及尿常规
自选项目:
1、肺功能。一般拍X光胸片即可。
2、心功能。一般的心脏病做心电图即可筛查,先天性心脏病可做心脏彩超。
3、血糖。验血查是否有糖尿病。
4、血压。验血查血压是否过高或过低。
5、内脏。做B超可查肝、胆、胰、脾、肾是否异常。
6、血液。抽血查肝功能、肾功能是否正常。
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完善1、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立法法》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就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统一。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首先要解决《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来讲,《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姻的规定只能是特殊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应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而不适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点在《立法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一事,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在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国务院是否已经将婚检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提交裁决的话,《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那问题就严重了。根据法制统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的第五条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国家应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建议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恢复强制婚检,也可指令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要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中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
一些专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3、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医生将婚检结果告诉检查对象,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前提是: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决定的后果,其决定是自愿作出。最早尝试这个办法的医院似乎并不是为了学习西方先进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医院及医生屡屡当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车之鉴后“不得已而为之”,却恰好“引进”了“先进经验”。尽管实施中国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于,它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既促使了婚检对象在清楚其行为后果的前提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婚检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将来的立法能够确认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并同时考虑到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例如首先规定结婚对象之间互相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婚检证明,如果放弃此权利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后在婚检中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在妊娠初期检查中也考虑采取类似的制度等等,则结婚对象、婚检医院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方的权利(权力)、利益和责任义务将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确,也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婚检的良好氛围
实践证明,如果政府的宣传到位,能够使夫妻双方真正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率是会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免费婚检。婚检率回升到20%。后来,又派出懂医学知识的护理人员进婚姻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婚前体检宣传工作,此举立刻收到了明显效果,普陀区的婚检率提升到50%。而由计生部门开展的婚育学校及社区优生优育以及部分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都在控制残、痪儿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参加婚育学校的人达到90%以上。政府应认真探讨婚检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婚检率的上升。利用计生网络,在计生服务证的发放领取时,进行优生优育的宣传,大力支持和发展婚育学校,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识,国外并没有强制婚检一说,但也没听说他们的后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许,人家的婚检观念就像拍婚纱照一样普及了——这就是一场结婚前的必修课。
5、让婚检成为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习俗
婚纱照的普及并没有动用什么法律的强制力量吧?为什么能流行,就是习俗的力量。在引导婚检成为习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部门应该担当重任:详细公布婚检的具体项目、人性而全面的宣传婚检项目的有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检服务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众对婚检的信任,一项将对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查,人们没有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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