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有效消除工程质量缺陷,提高工程质量,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南四湖~东平湖段输水与航运结合工程柳长河段输水航道工程(以下简称“柳长河段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柳长河段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XX)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柳长河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缺陷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又《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指出,质量缺陷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混凝土工程小于20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10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20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第三条 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第四条 质量缺陷调查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第五条 质量缺陷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对于质量缺陷要以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生质量缺陷后,对于小的缺陷,不影响到建筑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应当按处理方案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应请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重新进行核算、评定,降级使用或拆除重做。

  施工单位平时应该积极自查,自我发现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进行应急处理、隐匿不报,监理单位有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质量缺陷备案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A。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七条 发生质量缺陷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对以下两类质量缺陷问题组织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采取各种手段隐匿不报、擅自处理和不按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的;在一个分部工程中类似的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多次或反复出现的。已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处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追究。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由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南水北调柳长河段输水航道工程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加强对施工人员“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质量意识教育,强化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开展QC小组活动。

  2、消除环境因素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合理组织,确保工序施工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3、消除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坚持持证上岗,严格施工纪律,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方案及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施工方法得当。

  4、消除机械、检验、测量、试验设备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1)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先进、适用、性能良好、配套的机械设备。

  (2)定期对计量、测试设备进行周期鉴定,保证检验、测量、试验的准确性,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计量设备和快速准确的测试技术,消除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因素而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3)消除材料因素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 加强物资采购各环节的控制工作,实行定点、定量采购,严格按照《进货检验和试验程序》进行控制,确保材料质量。

  (4)做好技术交底及质量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全面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掌握实用的各类规范,明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好技术交底,参加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形成状态过程的可追溯性。

  2)总质检师应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做好工序质量检查记录,负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认,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事故(隐患)报告处理等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3)各隐蔽工程项目工序技术负责人,应熟悉设计图纸,吃透设计文件精神,搞好班组工前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质量记录。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1.作业目的

  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任务就是要如何依靠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来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质量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对于已经发生了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处理时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经济合理,不留隐患,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责任明确,记录在案。

  2.主办岗位 总工程师:代表甲方参与处置重大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协助总工程师处置重大质量事故,主持处置一般质量事故。

  土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处置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当场解决轻微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性质划分

  凡是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均属工程质量事故。其中:

  3.1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属轻微质量问题。

  3.2不能当场解决,但经监理单位或甲方现场管理组与施工单位商量处理能妥善解决且返修返工费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属一般质量事故。

  3.3将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属重大质量事故:

  3.3.1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3.3.2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

  3.3.3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需要加固补强的;

  3.3.4严重影响或丧失使用功能的。

  4.质量事故的发现

  土建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应每天巡视施工操作现场,同时考察监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按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苗子。属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5.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现状描述和发展变化,提供确切的有关数据资料,对质量是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及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提出意见。提供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情况。原因初步进行判断。分析原因切不可急燥武断,只要不至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急于求成,往往不能对症下药,造成多次返工不良后果。

  5.2报告程序

  5.2.1轻微质量问题记载于施工日记。

  5.2.2一般事故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立即向监理单位通报(必要时可先直接报告施工单位),限期处理解决,并将事故状况,解决方法和结果在工程月报中向总工程师报告。

  5.2.3重大事故应立即专题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的上级技术部门,一份交总工程师,一份留底备查。项目经理应随即迅速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摄录像和测量资料),给处置事故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6.质量事故的处理:

  6.1轻微事故由土建或设备工程师自己或指令监理人员当场监督整改解决,不留隐患。经常性地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虽然性质轻微,但应升级作为一般事故处理。

  6.2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为主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方案,由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和检查整改质量,由项目经理复验。

  6.3重大事故处理

  6.3.1由总工程师为主会同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和上级技术部门,召开专题现场会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责任,整改方案和期限,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涉及索赔,而当场又没条件深入协商的,应把保留索赔权利的声明记录在案。

  6.3.2 处理方法常用的有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卸荷、结构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6.3.3 类似以下的情况可不作处理:尽管已成永久性质量缺陷,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如上、下墙体同步错位,虽然改变了设计分隔布置,但墙体上、下对直不影响结构安全,只要使用要求允许就不必拆除重砌,避免巨大经济损失;检验测试中的偏差,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不足,但工程结构实体复测符合要求,可不必处理;轻微质量缺陷,通过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墙板轻微蜂窝、麻面等;经设计单位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如混凝土桩标号略有不足,经试打未发生不良后果的。

  6.4质量事故处理结论有以下几种:

  6.4.1 经返修返工后质量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6.4.2 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隐患已消除;

  6.4.3 经设计复核,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6.4.4 经加固补强,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6.4.5经降低使用标准或附带限制使用条件如减荷,缩短耐久期限,影响建筑外观等,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6.5整改完成后仍由上述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项目经理编制事故处理总结报告报总工程师批准结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按框图处理顺序中的文字资料整理概括,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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