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业生产中的“四害”
废气:在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这种废气在空气中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以一氧化碳为例,这种气体吸入人体后,会迅速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人体多个器官、组织丧失输送氧气的能力,造成人体组织缺氧而难以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导致大脑、心脏等重要器官严重缺氧而麻痹、坏死直至生命终止。
废水:工业和医院废水都有大量的有毒物质和致病菌,不仅危害工、农、渔业生产,而且威胁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如用含镉的废水灌田,长出来的稻谷人们长期吃了会导致肾、肝、骨骼以及神经系统损害,而造成“骨痛病”。
废渣:主要含有可溶性的有害物质,经雨水冲洗,会给地面水和土壤带来污染。
噪声:声响在50分贝以下环境是安静的:80分贝的噪声,就开始有损害听觉的危险;90分贝以上时,就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
(十三)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十四)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
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是为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如果某企业或单位发现职业病患者,企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最近国家发布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
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管理、搞好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人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二、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卫生部3月12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10类,并详细列举了有关行业和工种,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内容,劳动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职业病,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
这10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它职业病。
四、职业病的预防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教育。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