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利息贷款,即有些银行为确保贷款利息能够按时归还,在贷款发放时,就从贷款人所贷款的本金中预扣掉全部贷款利息。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预扣利息贷款的绍相关法律知识。
预扣利息贷款纠纷的本金认定与处理【案例】
张某林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 8 月 1 日向王某化借款 50 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 ,利息为每月 1 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为1 年。借款当日王某化支付张某林 50 万元,张某林向王某化支付一月份利息 1万元,至 2015年3月1 日张某林每月如此。 2015年4 月起张某林生意全面瘫痪,还款不能,王某化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00条的问题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法》第 205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本案中“每月1 日支付本月利息”应视为双方对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月初或月末支付利息只是约定方式的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 200 条规定的应是一次性在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归还借款、计付利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按照约定扣除了利息,但借款时张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应为 49万元,预先支付的 1万元利息应属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张某应当归还王某借款的本金数为49万。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 200 条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其次,本案中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第三,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 200 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案例中王某林和张某化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显然有失公平,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但并不是说月底偿还利息就一定公平,因为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月初还是月末支付利息,而在于应当以使用期限来计付利息而不是以具体时间点来计算,即应从借款交付之日起以实际使用的期限来约定偿还利息的时间,而不能机械地用月末、年初等方式进行约定,否则很容易有失公平。
相关阅读:
贷款的获贷技巧
借款理由: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借款金额:贷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贷款如何省钱
1、货比三家 慎选银行
作为商业银行,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各自为了争取得到更多市场份额,都会按照国家规定贷款利率范围进行贷款利率的调整。所以,贷款人在贷款时要做到货比三家,选择低率的银行。
2、 合理计划 选准期限
贷款人的用款时间有长有短,为了避免多付利息,就应该在贷款之前合理计划好用款的时间。同样贷款,选择贷款的档次期限越长的利率就会越高,也就是说选择贷款期限档次越长,即使是同一天还贷款,所要支付的利息也会不同。 例如,现行短期贷款利率分为半年和一年两个档次,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
3、贷款协议 慎重签订
相信有很多贷款人在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时候都会显得非常的随意,其实这种潇洒签订行为一方面表现出了他们缺乏良好的融资理财的,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人为的“高息”,多给银行掏利息,因为有些银行的贷款协议会让贷款人在无形中多掏利息,
例如,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和预扣利息贷款。因此,贷款人在同银行签订协议时需要谨慎对待,切莫马虎。
看过“预扣利息贷款纠纷本金如何认定与处理”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