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姓名权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姓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侵犯他人姓名权案例
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领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赵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泄等不良症状,要求医院给予处分。
写好后,李某怕被人发现,又用左手抄写一遍,然后发出。医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认定患儿王某服用的药品确系赵某所发,因此,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赵某迫于压力,写了检查,影响了职称晋升。
最后,赵某几经曲折,找到来医院看病的患儿王某的父亲王甲和母亲余某,说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余某均感意外,表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任何信给医院。赵某回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院方几经查找,才知道李某所为。
患儿父母王甲余某认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诬陷别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但是,李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信中写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拒绝赔偿。那么李某只是用王某家长的名义,而未用其真实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呢?
分析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运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的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大多是巧合或者非故意的,则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冒用王某父母的姓名,但却是冒用王某家长的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的,在家长和子女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不可替代的关系,王某的父母与王某的父母姓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盗用王某父母的名义与直接盗用王某父母的姓名本质上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看过“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