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你对网络著作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与自媒体的相关法律知识。
防止自媒体无意识侵权的解决办法由于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是新兴的传播方式,我国法律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保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因此本着保护著作权利人的精神,我们一般会参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但由于网络是公共平台,其本质特征就是即时性和共享性,为了更加符合当前网络传播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对于这种规定,一般称之为“准法定许可使用”或“默示许可使用”,以默示许可的形式来促进网络传播的发挥,只是仍然强调转载行为必须注明出处而且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因为默许转载并不表示权利人没有著作权,也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权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应注意的是,微信用户也分为个人用户和公众号。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一般来讲,微信是一个分享平台,所以除非特别声明,否则发布信息就意味着默许转发,在标明作者转发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如果改变署名冒称原创,则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公众号多是企业或团体的公用空间,面对的群体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载了宣传本企业形象的职能,很有可能会因该公众号的宣传而获得利益,属于附属营利性质的行为,那么公众号在转载或转发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公众账号,转载者要防止无意识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一是转载时必须注明原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
二是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转载者转载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转载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用户就不能进行转载,否则原作者有权依据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转载”证据,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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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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