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关于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你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关于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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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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