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币升值,国际热钱涌入国内,洗钱活动猖獗的国内外形势,人民银行全面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需从思想上明确认识和表述机构自身洗钱高风险产品的风险情况,并从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手段工具方面多管齐下,抓住重点,找准切入点,开创反洗钱工作新局面。到目前为止,金融机构对高风险产品开展反洗钱管控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如何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深入湛江市21家银行、31家保险公司和18家证券公司进行调研,分析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
一、金融机构对高风险产品开展反洗钱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多数金融机构片面认为,风险管理只需根据客户的地域、职业、经营范围等情况将风险简单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有侧重点进行关注就行,没有根据当前洗钱分子洗钱的新手段,从自身金融产品中分析筛选出高风险洗钱产品,进行有目标、有重点的反洗钱管控工作,金融产品被洗钱分子长期利用还浑然不知。某些金融机构根本就没有从思想上明确认识和表述机构自身洗钱高风险产品的风险情况,比如保险公司平时只是被动应付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季度、年度报表报告,更不可能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高科技手段工具入手对高风险产品进行反洗钱管控。另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产品较单纯,对洗钱高风险产品的认识严重不足。政策性银行现推行的服务与产品都是基本的银行产品,较少带有盈利性,亦没有专业的人士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员工对反洗钱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不够紧迫和重视,目前还普遍认为该行的产品不存在高风险的可能性。笔者的调查要求各单位从其经营的产品中选出高风险产品的名称及其占总产品年营业额的比例,多数机构填表为零。这就表明他们不理解高风险产品的概念,或者没有制度依据和手段去选取,自认为本单位没有高风险洗钱产品。
(二)制度缺失。
要对高风险洗钱产品进行有效管控,除建立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内控制度外,还应补充制定“认识和表述洗钱高风险产品”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构建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适当的风险产品评估标准和合理的工作流程。金融机构对高风险产品进行反洗钱管控的制度一般由金融机构法人所在总部的法律合规部门制定,然后逐级转发到分支机构执行。调查发现,目前只有1家银行和1家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提到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反洗钱工作,其它58家金融机构总部都没有制定相关制度。仅有的2家金融机构提及高风险洗钱产品,但也只是片面的轻描淡写,不具有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大多仅在业务操作规程或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内容较为粗略,流程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三)队伍不健全。
由于人员短缺,有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能独立的设置反洗钱岗位,而是由业务操作岗位人员在兼职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反洗钱工作普遍作为“副业”来履行,反洗钱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得到落实。这类金融机构尤以保险、证券业为甚。他们认为,对高风险洗钱产品进行有效管控工作必须有法人总部反洗钱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制度法规上进行研究、分析、指导,并由专门的部门执行,靠分支机构兼职的非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这项工作有一定的难度。
(四)技术手段落后。
真正要做好对高风险洗钱产品的管控,工作量非常大。如果全部依靠人工识别,根本无法完成,需要有强大的计算机技术支持。基层金融机构目前暂时没有计算机配套软件开发的能力,只能等待法人总部统筹安排。但是,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和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技术配套支持收效有很大差别。某些基层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实力不够,连接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台账系统的每年2万元通讯费用都付不起,只能手工报送资料,自身根本没有斥巨资开发计算机配套软件的能力。这次调查中,这类金融机构有4家,占金融机构总量的6%。某些金融机构有资金实力,但是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也没有投入资金用于反洗钱工作方面的计算机配套软件开发。
(五)奖罚不分明,执行效果差。
作为反洗钱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高层习惯于只重视惩罚,而忽视激励性的管理方式,致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习惯于被动从事反洗钱工作,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开展反洗钱管控工作的效果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