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以外币表现的用于国际金融结算的支付凭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解释为: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广义外汇
外汇
指的是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此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中国于1997年修正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国外货币,包括铸币、钞票等;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Exchange)的简称。综述,外汇实际上 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其中包括由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券,不论是以债务国货币还是以债权国货币表示。
外汇的含义
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外汇的静态概念,又分为狭义的外汇概念和广义的外汇概念。
狭义外汇
外汇示意图
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它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