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吗?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联系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
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2、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
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
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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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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