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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申程序与限期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1条至第213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20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
(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
(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
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所谓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它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
(2)应当适用此法的此款,却适用了彼法的彼款或此法的彼款;
(3)应当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
(4)应当适用旧法,却适用了新法;
(5)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没有适用;
(6)适用了已经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7)断章取义地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