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是指投资者在与证券商签订了证券买卖代理委托协议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证券诉讼的方法有哪些?1、调解
调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国证券纠纷的处理上并未有多大发展。调解既有利于讼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可以加速纠纷解决、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证监会、全国证券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比较大的证券公司等设立调解委员会,大力发展非讼调解;另一方面,通过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参加诉讼的作用,继续完善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纠方式,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
2、仲裁
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一种解纠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以及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在美国,仲裁在证券法的执行中起着关健的作用。美国证交会鼓励交易所的会员向其客户提出规范化的仲裁协议,以解决争议。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会员之间的一切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并且允许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对会员提出仲裁。证券业协会中的其他自律组织也提供仲裁服务。在1994年,证券业自律组织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决,成功率达85.4%.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股票当行和交易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对证券争议可以按约定进行仲裁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设立或者指定的机构调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发展和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纠纷数量的上升,以及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执法的要求,发展证券纠纷仲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集团诉讼
相当一部分的证券纠纷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许多投资者同时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处境相同,加之证券纠纷中往往就单个投资者而言,数额并不大,且证券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昂贵,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资者共同提出集团诉讼,成为一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弱小投资者权利的解纠方法,尤其对于证券市场上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重要实践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由于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集团诉讼的审判经验并不丰富;而且,由于集团诉讼推选诉讼代表人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办法,诉讼代表人推选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计算上存在以案件数量计算方法,使集团诉讼因在通知、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审理、书写判决书等方面实际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极不愿意受理集团诉讼,而宁愿单独立案逐个审理。因此,在证券纠纷的解决中,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有必要通过实践进一步强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相关阅读:
证券纠纷的特点
新兴的证券市场具有投机性强、变化大、风险高的特点。虽然证券纠纷主要是民商事的纠纷,具有民商事纠纷的一般特性,但证券纠纷因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使其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般主要表现为:
一是争议的标的较大。
不论是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还是证券经营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之间因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一般争议的标的都比较大。此外,如果是证券民事赔偿争议,涉及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人数比较多,主要是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这在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中是比较特殊的。
二是社会影响面广。
证券纠纷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广泛,因为这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社会上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在证券民事赔偿争议中,一般散户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纠纷产生后,往往容易演变成过激的群体行为,而受害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金额与证券违法行为人实际偿付能力之间又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矛盾处理不当,将可能导致两种极端的后果,一种是受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容易触发投资者比较过激的情绪和行为,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另一种是作为证券违法行为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也有可能在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下雪上加霜,造成支付不能,甚至于面临破产,从而引发社会上的连锁信用风波。
三是案件疑难复杂。
由于证券纠纷的争议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广,加之一些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使得在处理此类案件的程序上和实体上变得错综复杂,从而会导致诉讼制度上的一系列变革。仅以股东诉讼制度为例,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许多滞后的方面,首先,涉及到扩大股东直接诉权的问题。按照西方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行为结果与股东利益有关,就应允许股东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亦可以是赔偿之诉。这在我国现有公司法中尚不明确。
其次,涉及到赋予股东派生诉权问题。当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公司不予追究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有权代为公司提起诉讼,这种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明确。第三,在股东诉讼中还涉及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由于上述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不完备,因此,在实际处理案件中就存在着不少困难。
四是专业性较强。
处理证券纠纷不仅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而且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领域也是相当广泛的。例如在商法范畴中的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民法范畴中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公法范畴中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此外,还涉及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粗糙和在司法中的经验不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技术问题上难以准确地把握。例如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就遇到了一系列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技术问题,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偿付方式等。因此,办案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证券运用的专业知识。
除了证券纠纷的上述特点外,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对证券业逐步放开承诺的履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后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涉外证券纠纷,涉外证券纠纷还具有涉外性和国际性的特点,涉外证券纠纷的出现,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涉外证券纠纷更多的是采取仲裁的方式处理和解决的,这对我国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涉外证券纠纷的争端机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