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交通事故案例 厂区交通安全案例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厂区交通安全案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厂区交通安全案例一:

  案情回顾:厂区内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恒达修理厂将其厂房分别租给吕小洪及其他几家从事车辆维修,厂内空坝属于各租赁户的公用地,吕小洪的母亲李玉恩时常在该修理厂内免费帮忙打扫卫生。2011年4月,宋成广欲将在吕小洪处将修理完的汽车开回,在将车倒出修车棚的过程中将在修车棚外空坝上扫地的李玉恩撞伤,派出所调查后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成广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玉恩不承担事故责任。

  治疗终结后,李玉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客车车主富吉公司、该车经营权人张华明、驾驶员宋成广及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诉讼过程中,李玉恩在该汽修厂的空坝内再次被另一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此次交警部门未对该起事故系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因李玉恩死亡,其子女即吕小洪等四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为由提出抗辩,申请追加了恒达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定性为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争议焦点在本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即宋某撞伤李某的地点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标准,这一定性将直接决定谁应该本案中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进行认定,李玉恩受伤地点在恒达汽修厂内修车棚外空坝上,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道路。因此本次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应由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恒达修理厂、维修肇事车的吕小洪、张华明及富吉公司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明确认定为“道路”的其他地点,只有符合道交法中关于“道路”的实际条件的,亦应认定为公共道路。李玉恩受伤地点即汽车维修厂的空坝已经具备了公共道路的功能要件,该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其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超出部分由张华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更恰当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地点应属于道交法中的“道路”更为妥当,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是李玉恩在汽修厂内的空坝上被车辆意外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现实存在着许多立法时所不能完全预见的情形,上述规定中“道路”的定义并非采取完全成列的方式,其中“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的表述并未否定其他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环境具有相似性的地点也可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更明确了“单位管辖范围”并非认定“道路”的排除性条件,判断的关键应看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地点,具有机动车通行中存在的危险性,而不论是否在单位管辖范围内。李玉恩被车撞伤的地点虽在恒达汽修厂内修车棚外空坝上,但根据汽修厂本身的经营特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汽修厂的空坝属于几家修理店的公用地段,也是从修车棚到外面马路的连接地段,实际上不仅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还时常有客车在这里停车下客,具有公共交通路段的危险性,应认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条件。

  二是本案事故发生时是宋成广将已经维修好的机动车自行开出修理厂准备上路的过程中,该车已进入动力状态,具备行驶车辆的危险性,而非处于维修期,因此,本案更宜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厂区交通安全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机疲劳驾驶,无视公司对外交通管制规定和执法人员警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拘无束野蛮驾驶。

  3、员工对公司内部交通状况过于乐观,交通风险分析意识薄弱。

  4、对外来司机的超速行为无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处罚终端不能由服务商落实到司机个人,从而惯养出外来司机有章不循,有恃无恐的行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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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范措施:

  1、公司全员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在行车、走路时注意避让车辆。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时内教育到全体员工,由安环部负责跟踪落实教育情况。

  2、所有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和凸面镜,(已报计划)在所有易发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设置“转弯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并由专人进行负责岔路口的车速抽查。此项由保卫部落实。

  3、合理规划公司交通主干道,在现有的条件下试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绘制斑马线。此项由保卫部于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卫部做好对外来司机厂内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的源头告知,以杜绝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五、善后处理:

  1、保卫部已通知采购部,冻结肇事方100万元的货款。同时通知货主预付五万元救治费。(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给利国交警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由保卫部和安环部配合交警队,并提供相应支持。

  3、伤者厉业忠已无生命危险,现在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手术,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确定。泡花碱厂生产厂长王义负责安排善后护理和伤者住院费用垫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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