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的朋友们现在都在关注着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淄博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淄博50岁养老保险新政策
享受低保的人员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与往年不同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参保人需使用社保卡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标准》,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由个人缴纳。享受低保的人员,需在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资料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请及时变更),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168元),即1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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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今年起社会保险费的扣缴方式由原来每月定期扣缴一次调整为每天扣缴。为方便市民看病就医,自2017年1月起,可以将医疗保险费(含大额救助费)暂按上年度的缴费标准存入银行账户中,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补缴差额。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的时间扣缴(每年7月1日开始)。
同时,根据淄博市人社局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启用社保卡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广大市民尽快到淄博市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变更为社保卡账号,并将今年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保卡账户。
需要变更投保险种、缴费标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也可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自主修改。咨询电话:12333。
符合补缴条件的企业职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第二种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具有淄博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种情形为具有淄博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淄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步伐,市政府确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增强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部分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2008年在临淄区和高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他区县按不同经济条件选择2个以上乡镇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全面推开;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010年在全市推开。
本意见适用于试点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个人缴费。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5%-10%的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缴费人员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四部分。
政府对年满45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2%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领取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领取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领取补贴。
免缴费人员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养老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养老补贴。
政府对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
政府补贴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承担,可根据实际确定分担比例。
4.缴费人员年满45周岁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于60周岁前补缴,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2%)的标准补缴,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账户管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入统筹基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
(四)养老金计发。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由区县、高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
(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2)月基础养老金分为三个档次: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5+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7+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9+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点数
2.年满45周岁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按实际未参保和中断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0.3个百分点。
3.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6.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五)养老补贴计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免缴费人员享受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根据每个行政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缴费人员当年的参保缴费率确定。
1.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缴费人员不发放养老补贴。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2%)/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4%)/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6%)/12
3.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5%)/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7%)/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9%)/12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补贴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