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诺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与修改
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社会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执法机构认为应当采纳的,可以建议经营者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诺措施。经营者不愿意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执法机构可以终止经营者承诺的审查与协商程序,继续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修改后的承诺措施在性质或者范围上发生了改变,执法机构可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的期限
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案情重大复杂,经营者在三年内无法完全履行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对承诺措施的分析审查
执法机构与经营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对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完成分析审查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承诺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第十二条 中止调查决定
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及对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经营者定期报告的义务;
(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履行情况的报告与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止调查决定书的要求向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终止调查决定
经营者履行承诺,已经消除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
(四)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情况;
(五)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十五条 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的报告备案及公布
省级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恢复调查决定
如果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认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提出恢复调查申请,由执法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调查。
第十七条 恢复调查后的中止调查和处罚
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后,不再接受经营者的承诺申请。但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恢复调查的,执法机构可以基于新的事实接受经营者的申请。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三)项情形恢复调查并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可以对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南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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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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