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全面放开二胎以来,就开始有人关注如果是第三胎,那又有怎样的规定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年再婚三胎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再婚三胎政策如下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这一款)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常常有人感叹,现在的离婚率比以前高了。追求真爱和幸福的道路上没有对错,但再婚后能不能再生,不能只凭浪漫,上面的规定可得记好了,这么理解: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还有一种情形,要特别说一下,就是“收养”,收养子女不影响自己生孩子,还能生俩。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跨境婚姻
和华侨、港澳台居民、老外结婚,生孩子啥规定?
华侨 (这部分变动较大)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港澳台、外国(这部分基本与以前一样)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这段话看起来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看子女有没有国内的身份证,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数”的名额。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红本本,以后也许会越来越少见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申领条件是这样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全面二孩”以后,就算只生一个,也没有这本光荣证和奖励费了;在“一孩时代”领光荣证,现在打算生个二胎的,光荣证不会收回: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可以享受和以前基本一样的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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