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南京生育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

  生育保险是我们很需要关注的焦点,那么在南京现在关于生育保险有什么最新政策呢?南京生育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

  南京生育保险新政: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10天生育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参保,缴费比例降低

  《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到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且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

  此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根据新政,覆盖范围扩大到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按照原先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相比0.8%的缴费比例有所降低。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享受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新政增加了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5种情况,包括: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也可享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根据新政,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负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三)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

  (四)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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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

  (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5%。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

  5、男职工配偶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十三)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十四)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

  (十五)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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