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理对于案件审理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不能忽略,庭前审理的准备工作也非常考验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庭前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认真阅卷,做好庭审准备
庭前审理是庭前准备工作的纵深发展。经过庭前准备工作,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及时把握庭审的要点,法官在开庭前应该注意阅卷审查辅助人员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开庭的审理的要求,卷宗内送达等材料是否齐全,该追加的当事人是否追加,该勘查鉴定的是否已经勘查鉴定等等。对于不符合开庭条件的,例如:无开庭传票送达回执、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期未满、当事人已经申请鉴定而未鉴定等等,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负责准备工作的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条件后才能开庭。
公开审判,加大法律宣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开庭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采访、报道并向社会披露。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录音、录象或者摄影。
我国立法上基于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的特殊保护,又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这些例外。根据诉讼法和司法实践,适用于不公开的审理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如军事秘密、国防情报、党政机密等等。
(2)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公民个人疾病、夫妻家庭关系等等。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婚姻案件。
(4)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是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集合行为,审理又要注意遵照法定程序,查清楚案件,维护庭审的权威。法庭的审判程序主要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1)庭审准备。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案由、是否公开处理审理以及不公开审理理由、适用程序、合议庭组成、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鉴定人名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2)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当庭通过审查双方的事实和证据,得出初步结论。
(3)辩论阶段。庭审的最精彩之处应当体现在辩论程序中,通过双方以及代理人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和法律具体适用的辩论意见,促使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4)裁判阶段。经过庭审调查、辩论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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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审结构: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构建的,具有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淡化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精髓,可视为折衷主义刑事诉讼结构。
庭审结构作为诉讼结构的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世界各国刑事庭审结构融合发展的趋势,亦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庭审结构,集中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重新理顺和配置控诉方、辩护方、法官三者之间的职能关系,特别是在庭审中引入控辩双方对抗机制。
二是改变法庭调查的顺序和方式,由原来的法官出示证据并主导证据的调查,改为由控辩双方各自向法庭出示证据,并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法庭调查;
三是控辩双方由原来只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辩论改为法庭调查每一项证据时都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相互展开辩论。
庭审结构的这些变革大大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这种刑事庭审结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行的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具有明显区别,而相似于混合式折衷主义的庭审结构,即变革原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庭审的合理做法,一定程度上庭审结构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等。
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结构糅合了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结构。综合考察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结构,与我国传统的庭审结构相比较,最大的进步是基本确立了控辩对抗的庭审格局,因此将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结构简称为“控辩式”庭审结构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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