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7年国家出台晚婚晚育政策。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晚婚晚育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晚婚晚育新政策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小编注意到,针对再生育情况,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但差异较多。
例如,北京的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 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广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还包括,“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对再婚或生育残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况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另外两种可再生育情况,包括“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晚婚晚育年龄最新规定【晚婚年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所以晚婚年龄即只要大于规定结婚年龄即可,只要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2、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晚婚年龄进行明确规定。实际生活中人们通常会觉得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晚育年龄规定】:
3、一般晚婚生育者即符合晚育条件。
4、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晚育年龄进行明确规定。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具体必须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晚婚晚育年龄计算
1、晚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晚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2、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
3、晚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4、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
5、男女双方都必须是晚育。
现行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第二十五条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简单来说就是删除了晚婚晚育相关政策,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这是因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所以现在不提倡晚婚晚育,而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晚婚晚育产假、婚假新规定
【晚育产假】:我国新制定的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产假。简单来说就是以后晚婚晚育者不能享受晚婚晚育假了。同时各省市也已经删除了符合晚婚晚育条件者才可以享受陪产假等规定。
【晚婚婚假】:目前我国取消了晚婚婚假。部分省市市民只能享受3天的正常婚假。但仍有部分省市取消了晚婚假,延长了婚假天数。例如广东省婚假仅为3天,而北京婚假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