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概念
(1)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2)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 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②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2)判断的维度不同。
①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 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为价值判断。
②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人,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①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②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①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
②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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