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小编,厦门公积金提取方法有哪些?下面,爱华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厦门公积金提取方法,来看看吧。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管理部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及不同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提取资金需转入本市银行账户的,还应提交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三)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四)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五)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第七条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只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
(二)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信息证明或贷款还款明细单。用于提前偿还上述贷款本金的,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信息证明或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
(三)职工在本市贷款购房可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金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期购房贷款本息。职工持管理中心规定的申请材料,直接到贷款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和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 职工在省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第六、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第九条 无房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第十条 符合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预(决)算中个人出资部分的金额。申请材料按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提交。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提交离(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调动(离职)证明。职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