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最全的带薪年休假常识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连续工作满1年。

  二、应休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与工龄挂钩: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最全的带薪年休假常识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的排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劳动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者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前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动者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劳动者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进入新单位,当年度的年休假计算方法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小陈自2013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14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陈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答:小陈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小陈在2013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五、离职时,未休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年休假的工资计算

  年休假的工资为正常日工资的3倍,即单位除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外,还应当按照日工资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七、年休假日工资的计算标准

  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八、年休假工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年休假工资不同于正常工作的工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九、约定更高的,从约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十、劳务派遣适用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年休假天数。

  十一、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假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一)《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排除在外。(二)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假。(三)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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