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非法手段拐卖拥合法抚养权的父母或监护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拐卖儿童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买被拐儿童需受刑罚一、收买被拐儿童受罚的背景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新规定的出台目的是严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制裁力度已相当严厉,问题在于对买方的打击不力。按照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儿童需受刑罚
二、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指出修改后处罚力度还是偏轻,买方市场依然难以抑制。
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6月24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掉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一审到二审的修改,显著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这将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三、从买方市场截断拐卖儿童犯罪
收买者大多将被拐儿童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通常情况下不会虐待儿童,也不敢阻碍解救儿童。如果不予以处罚,他们认识不到收买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难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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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的基本内容
拐卖儿童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非法手段拐卖拥合法抚养权的父母或监护人。美国每年估计有80万名儿童报称失踪,但有97%寻回。拐卖儿童可分为家庭拐骗或陌生人拐骗。陌生人拐子主要分三种,分别为绑架勒索、奴隶及继养。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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