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