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网络创业者选择以成立公司方式合作,然而在公司成立前却未审慎考虑适用的公司设立方式,造成日后不必要的纠纷。本文旨在讨论网络创业者合作过程中的两个核心问题:表决权分配及股权转让机制。表决权分配攸关公司未来主要经营权,股权转让机制则可能影响合作关系的存续,因此在成立公司前彼此宜多加沟通协调,避免因暧昧不明造成的猜忌与疑虑。以下透过案例,建议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三部分概略说明。
案例–技术高手Ted接受Nat合作邀约
Ted与Nat是大学时代的室友。Ted是资工系的程序设计高手,任何新的困难的技术问题对他来说都是小菜一碟。Nat则是美术系的艺术家,经他手设计出来的作品总是引人惊叹。
毕业多年后,两人再度相聚,除了当年学生时期的一些趣事外,话题围绕最近热门的智能型手机应用程序开发,Nat邀请Ted合作成立公司,自己专注在设计与美术呈现,Ted高手负责解决技术问题,一起来开发热门的iPhone/iPad App应用程序。
然而,Ted担心Nat这股热情来的快去的也快,因此有些犹豫,毕竟Nat血液中艺术家的性格很强,或许明后天市场上另一个新东西跑出来,他的注意力又换到那边去?另一方面,Ted的太太已经怀孕两个月了,房贷车贷也没缴完,手头上可以动用的现金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Ted想跟Nat合作,应该采用哪种方式较为合适呢?
给技术高手Ted的建议
Ted在具备核心技术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成立有限公司
成立有限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对Ted而言较有保障。若采用有限公司,Ted将拥有公司半数表决权(除非章程另外约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与Nat具有对等权利决定公司方向,也可行使表决权阻止Nat将其资本转让给他人;反之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Ted将成为持有少数股权的少数股东,成为公司决策时的相对弱势,Nat也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有权将股份转让与任何人。
方案二: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无表决权特别股
Ted可尝试与Nat协商,使Nat 的部分投资额作为无表决权特别股,以均衡双方表决权。例如Ted出资10万元可认购普通股1万股,Nat出资25万元则认购普通股1万股及无表决权特别股1.5万股,如此一来,双方皆持有表决权1万权。然而,Nat仍有权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将其出资转让与任何人。
方案三: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技术入股
Ted可尝试与Nat协商,要求将其程序设计技术视为资本入股,使双方取得相当股份。虽然目前实务上将技术入股解释为以具知识产权的技术授权或移转抵缴股款,Ted的程序设计技巧并不符合资格,但仍可透过其他方法达成类似效果,例如:
(1)股东间赠与
Nat将部份股票赠与Ted,使股权均衡。然而如此Nat将立即面临赠与税问题。
(2)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
首先由Nat成立公司,再以公司与Ted签订技术服务合约,由Ted提供程序设计技术予公司,公司则支付对价予Ted,Ted再以取得之资金参与现金增资。结果,双方各占50%股权。然而此方案将使Ted发生所得,需面对个人综合所得税问题。
(3)两阶段差价增资
首先在发起设立阶段以每股10元平价发行,由Ted认足50%,Nat认购低于50%;第二阶段采溢价发行新股,由Nat以高于10元价格再认足至50%,使双方达成股权均衡。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原则,Nat仍有权将其出资转让与任何人。
由以上案例可知,我们可透过公司型态的选择,股权种类的设计,及多种交易安排达成表决权分配的效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较难限制。
创业者之间的合作模式十分多元,在此难以一一例举,但透过上述案例应可使读者对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具备基础认识。另外,除了表决权与股权转让外,仍有许多重要考虑应在公司设立前深思熟虑,例如如何配合租税规划又能兼顾交易便利性及法令遵循等。这些问题相较于研发,销售,生产等实际营运面而言或许不是那么迫切,潜在的问题与风险也不一定会发生,因此在手忙脚乱的创业初期往往被忽略,但是其实只要多花一点时间与精神,就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与困扰,身为一个负责任的创业家应该做好这些基本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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