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何区别”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熟悉一下“什么是质押、留置”。
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若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债权人的动产,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将其处理,所获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又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名下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该动产,并已获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
从概念上看,质押和留置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事实上它们是不一样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它的占有、扣留是由法律规定的;而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是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除了动产以外,还有财产权利。
3、权利实现不同
留置权在债权已到期但未受清偿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留置权;而质权是在债权已到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形式质权。
4、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而质权不受此限制。
5、消灭不同
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银行接收质押物时,一定要对质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并判断这些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在要求的品种范围内,以避免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质押物变现能力较差,自身利益受损的风险。同时要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应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