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用公示催告方式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丧失股票所引起的社会矛盾。至于合格申请人,我们认为,应当是不规范交易以前股票记载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因为无论是股票还是票据,都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转让。
而按照法律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方式并在法律允许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才能过户,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非规范交易,实际上就是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程序所进行的交易,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仍然是交易以前而非交易后的人。应当注意的是,这类申请,往往是交易以后的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上述观点,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将合格申请人问题告知交易前后的双方,合格申请人同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才能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不愿意或找不到合格申请人的,应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万X是非法交易后的持有人,又找不到股票持有卡上载明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成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了他的申请。
4.关于不应当受理的公示催告申请受理后,如何结束程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审理中存在着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示催告是一个特殊程序,根据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的关系以及执法原理,特殊程序无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故受理申请后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以结束程序。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都分别是解决一类问题的独立的程序,而且是非讼程序,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等程序不同,它们与普通程序没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因此,即使法律对其某些程序问题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鉴于法律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和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比如对前述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规定了对不符合公示催告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而且应当尽量在这个时间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因特殊原因受理后才发现不应当受理的,也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比照普通程序驳回起诉的原理,裁定驳回申请。成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情结果
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四川X股份有限公司确有股东姓名记载为李X、股东编码为TL0009738的1000元股票持有卡,但无交易或过户的记载。而据李X称,其从未购买过四川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万X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所指股票持有卡无效。但此股票持有卡姓名不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持有卡的最后持有人。因此,万X不能作为该股票持有卡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X公示催告的申请。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公示催告以取得司法救济的,应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股票。
根据国务院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股票后向股东出示的持有股票的凭证。
按民诉法和公司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规定了对不符合公示催告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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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持有人在证券交易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公司的股东,一般享有如下几项权利:
(1)自益权,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自益权是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
(2)共益权,包括股东大会表决权,查阅帐册权,召集股东临时会的请求权,法院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请求权,法院解任董事、监事和清算人的请求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
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表现为缴纳股金和承担公司的债务,倘若公司负债过多,全部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股东须按入股金额承担程序有限责任。
持有人期货交易中的含义
在期货交易中,所谓持有人则是指期货合约的购买者或多头持仓人(Buyer或Purchaser)。只要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占有多头部位,就等于持有者到期可以现在的成交价格向出售方取得现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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