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动物检验检疫有多少了解,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非常重要。报检的程序有哪些。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1.报检单位登记备案
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附件1)规定,报检单位首次办理报检时,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单位登记。已办理登记的单位需向外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向外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单位方可代理他人报检。代理报检时必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报检员须凭证报检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报检员证,凭《报检员证》报检。
4.报检单的填写
报检时必须按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填写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要求见附件2。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有关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
外贸合同、境外发票、提单(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装箱单、磅码单、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废旧物品环保批文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熏制证书等。
2.出境货物报检
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许可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厂检单等。
报检的时限
1.入境报检时限
由于货物种类、性质、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的不同,报检的时间也不同。
★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以到货后不少于索赔有效期满前20天报检。
★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报检。
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卫生检疫,经检疫或 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2.出境报检时限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报检的范围
1.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报检范围
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报检范围
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3.出入境商品检验的报检范围
列入《种类表》(已并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出口食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4.进口食品检验的报检范围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检验检疫收费
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
3、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
4、 其他相关的收费文件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一、出境动物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实施检疫。
在这里,“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不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下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出境观赏动物(不包括观赏鱼),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
(2)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3)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不能提供《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四)报检的特殊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3.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4.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在这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报检时间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2.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报检的特殊要求
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