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早婚现象 关于网婚现象的浅要分析

  你听说过网婚吗?网婚是指建立在网络上的虚拟婚姻,如今网络婚姻成为了一种新游戏,在青年人中流行。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网婚现象的浅要分析

  一、“网婚”的概述

  所谓“网婚”是基于互联网上的网络虚拟婚姻,其特征为“婚姻生活”的完全虚拟化。网婚双方通过虚拟图文和多媒体环境,体验婚姻生活,凡现实生活中可以做到的事情,例如举办婚礼、同居生活、生儿育女等,在网上均一应俱全。

  也有人将现实婚姻虚拟婚礼——即双方在现实中已经存在婚姻关系通过网络举行婚礼,称谓“网婚”,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只是“网络虚拟婚礼”。


关于网婚现象的浅要分析

  通常网民都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能过聊天室、虚拟社区、BBS、网络游戏来参与网婚。主要的代表性网婚场所有:

  1、虚拟社区:普遍拥有网络婚姻法,或类似的管理规定,有专门负责的审查及婚姻批办的网络管理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免费提供服务。

  2、网婚网站:大部分以盈利为目的,娱乐性和商业性较强,对于网婚双方是否有真感情、是否真重婚的管理并不重视。

  3、网络游戏:一些网络游戏开辟了专门的结婚场景,甚至还有婚姻相关的道具。玩家可操纵游戏中自行决定的程序举行婚礼真实感比较强,但游戏规则中刚往往忽视了婚姻规则的服务。

  二、“网婚”出现的原因

  (一)网络的迅速发展扩大了网婚主体的参与性是“网婚”的直接原因。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现代高科技的重要代表,它“通过人脑两端,也就是机械与社会脉络之间的崭新互动,使人类心灵不同向度重新结合起来……将文本、意象与声音整合进入同一个系统,在开放且可以获得读取路径的条件下,于不同的地点和选定的时间里在全球网络上互动,这种做法确实彻底地改变了沟通的特性。”使得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为容易和迅捷成为了网婚兴盛的客观原因。

  另外,网络具有的开放性、距离感,方便了隐藏在电脑屏幕后面的人掩饰自己的身份,增加了网婚主体的个人魅力,加剧了网婚参与主体的扩大。

  (二)“网婚”为人们渲泄日常压力提供了便捷的场所,当今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各种压力层出不穷。失意的时候,困惑的时候,彷徨的时候,他们可以逃到虚拟的婚姻空间。

  “网婚”是一种幻想化和完美化的虚拟婚姻,一些步入虚拟网络婚姻的人,可以在这种虚幻的婚姻中逃离现实的责任、危机,寻得暂时的安慰,得到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的理解与尊重。网络的普及也给人们喧泄提供一个更快、更方便的平台,只要相互拥有一台电脑,便可与千里之外的人相知、相慰。

  (三)从心理层面来说,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而当满足了生活的物质需要时,又需要情感的抚慰,内心总渴望一种更完美、更理想化的爱情、婚姻生活。而“网婚”则正好可能通过虚拟的方式使这种幻想继续下去,以此寻求心灵的平衡点,为现实的不平衡找到一个精神的平衡点,而且能过这种方式也不必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和风险。

  (四)“网婚”的游戏性、刺激性也是吸引广大网民的重要因素,加上一些网站营利者的推波助澜的宣传,其较之真实婚姻的新奇性,吸引了众多人的参与。

  三、对“网婚”的评价

  “网婚”是虚拟的,但其背后毕竟是两个真实的人,虚假的卿卿我我,势必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其做人的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网婚”对人的道德心理影响更深,对道德的防洪堤的冲击力也更大。

  (一)对现实婚姻法的颠覆。

  家庭的建立既是神圣的,又是为社会规则所允许的,家庭必须遵守伦理道德并获得社会规则的认可,然而网络婚姻在一定意义上破坏了这些前提。现实的婚姻需要合法和守法,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但是“网婚”却可以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甚至还可以乱伦,这严重违背了婚姻的排他性和单一性;现实生活的婚姻从建立之初的各个环节开始就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但是“网婚”将婚姻变成游戏,双方从陌生到恋爱、结婚、生儿育女,只需鼠标轻轻一点,不必考虑婚姻的法定条件也不必担心年龄是否合法。

  (二)对现实婚姻责任伦理的冲击。

  社会学家弗洛姆说,“爱不是一种轻而易举可以体会的情感,人必须竭尽全力促成其完善人格,否则追求爱的努力注定要付之东流,不具备本真的勇气、信仰和自律者,不可能获得爱的满足。”因此,借着网婚这面镜子,检视在爱和婚姻上的责任缺失,是所有尝试网婚者必须首先面对的一个拷问。

  许多已婚者参与“网婚”本来是想逃避现实婚姻的危机,或给沉闷的婚姻生活寻找刺激,然而由于过多迷恋“网婚”,远离了与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的交流,沉浸于虚拟世界中的浪漫情感,对身边的真实世界置若罔闻,对身边的真情实意视而不见,从而造成家庭成员情感淡化。虚拟婚姻几乎包含了所有的婚姻要素,惟独没有“责任”意识。

  责任是婚姻幸福的核心。网络婚姻的出现,从观念上冲击着人们的视角,它无疑会弱化人们对家庭的责任,对爱情的忠贞。现实婚姻要靠夫妻双方互相关注共同投入感情才能维系和稳固,如果有一方把过多的情感精力投入到虚拟的网络中,在情感上越轨,势必影响现实生活中的夫妻情感,造成情感失衡。而对于一些自控能力差的人,从“网婚”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恋以至重婚,也许只是一步之遥。从没有道德底线的虚拟世界中回到现实世界,道德底线还能完好无损地跟着回来吗?在这样的情境下,社会固有的婚姻道德观念被彻底颠覆。

  四、如何规范“网婚”

  互联网时代,许多人的感情表达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网婚的出现对传统婚恋观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传统婚姻后出现的另一种新型模式,它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内容和形式,以其特有的形式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因此有必要寻求一些有效的对策引导“网婚”朝一个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一)完善法律,为解决“网婚”冲击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网络婚姻的问题演变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只有道德约束社会舆论的监督显然不足以解决相应问题。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新《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网婚方面的明确规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合理平衡,首先要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其次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保护无过错方。

  和谐的法律制度在于将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了法条之中,那么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并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最终形成婚姻的制度保障。

  (二)夫妻间婚姻和谐,并加强婚姻责任意识为解决“网婚”冲击提供情感保障。

  婚姻生活中存在许多问题,“爱情作为两性间特定关系的范围,同时包含着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是两性间互相爱慕的情感和彼此自愿承担义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任何人的真正爱情生活中,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这两个方面,不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因此随着爱的权利的行使,也就产生了爱的义务,这就是婚姻责任。”责任是婚姻幸福的核心。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第一责任、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彼此爱恋的专一不二。

  从深层来看,忠实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的负责,也是对对方的负责,它包括行为上的忠实和情感上的忠实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已婚者“网婚”无疑是对现实婚姻的迷失、偏离甚至是背叛,游戏网婚者只会弱化婚姻责任。因此,已婚者应以对家庭、配偶、子女应尽的责任和自身家庭角色的尊严、形象为重,尽量避免、杜绝网婚,更不能把婚姻视作儿戏。

  (三)网民应对婚姻加以自我心理引导和调适。

  很多人因“网婚”的隐蔽性、安全性,因而他们可以尽情地在网络上倾诉心情,而不必戴着假面具伪饰真情,网络很容易使人放心地在上面驰骋,在上面肆无忌惮地渲泄情绪,因而也很容易使人上瘾。“网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全新的心理调适,但同时,我们应该知道这种调解方式又是极其有限的。弄不好会起麻痹作用。要正确看待网络调适的双面性。

  (四)学校、家庭、社会应该强化网络道德观念,规范网络伦理行为,加强人格自律。

  在缺乏监督的隐秘空间里不做昧良心的事,及时清除自己头脑里的不健康思想。面对充满诱惑力的“网婚”,要认清其实质。从思想上、行动上抑制。要始终如一的保持正直善良的人格风范,不管是虚拟人格还是现实人格。同时,网民应加强防护意识。

农村早婚现象 关于网婚现象的浅要分析

  网络是一种开放的文化体系,其中精华与糟粕并存,主流与非主流同在,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里,我国互联网上的侵害虽不严重,但也为数不少,其中大都以女性网民居多,另外还应看到,作为互联网上的站点,域外以及国外侵害者甚至是不法之徒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地区域网,对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的网民进行侵害,因此网民应强化自我防范意识是相当重要的。

  综上,“网婚”的出现确实对传统婚恋观造成了冲击,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可说是网络时代的另一种婚姻模式,我们不能将其视为洪水野兽,一味的排斥、反感。“网婚”给现实人们中的生活造成的困惑也无非是人的问题,如果能在虚拟与现实中找到平衡点,相信拥有一段浪漫的“网婚”也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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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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