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那么你对信用证修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修改的相关法律知识。
出口信用证修改的风险1、改证后分套制单。
A公司同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辣椒制品20吨的出口合同,商定以即期信用证结算,其中对装运单据做了如下要求:“6吨一套;4吨一套;10吨一套。船期不得迟于1999年11月2日;不许分批装运。”
后A公司不能按时足量交货,遂要求B公司改证。B公司改证如下:“允许分批装运,船期延至1999年11月10日,其他一切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把备妥的12吨货物装船发出,并于5天后把剩余的8吨货物发出。结果,却先后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拒付理由为“未遵守装运单据的要求,即装运单据分三套:6吨、4吨、10吨各一套。”A公司和银行重新审核信用证原证和改证,后悔只注意了分批条款,想当然地认为可分批装运就可以随便发运,而忽视了对装运单据的具体要求。最终A公司降价15%才收回货款,而B公司也达到了降价的目的。
2、改证时效与分批装运。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蛤蜊肉出口合同,商定以即期信用证结算,且B公司必须在发货前1个月出具该信用证。装运条款规定:“20000公斤干蛤蜊肉,纸盒包装,1公斤为一包装单位。15000公斤不得迟于1999年6月10日发运;5000公斤不得迟于1999年6月30日发运。”结果A公司于5月28日才收到信用证,而且货物的包装条款改为1.5公斤为一包装单位。
A公司发现装期已近,遂天当天电洽B公司要求改证。因为5月28日为星期五,所以B公司5月31日才致电A公司同意改证,并于6月1日把改证传真至A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放心发货。A公司内部协商认为B公司已经改证,就依原计划订了6月7日的船发货,并于第二天凭保函交单议付。
A公司开6月15日才收到改证,议付行也于同日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称包装单位不符合原证要求。A公司以改证为依据提出反驳意见,称包装条款已经改为1公斤为一包装单位。但开证行随即回电表示:其改证于6月14日开立,不适于第一批15000公斤货物,并要求议付行给予指示如何处理单据。
议付行以《UCP500》第22款中对信用证开立日期与出单日期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推论,该修改适用于第一批货物,并致电开证行要求付款。但开证行与申请人拒绝接受。后A公司有关人员研究认为干蛤蜊肉国内市场需求量不大,遂以降价20%授权开证行放单,勉强收回成本。
分析本案例,A公司仅于5月28日,即发货前13天收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时间差了17天之多,使等待改证的时间大大缩短,就已经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而议付行所引用的《UCP500》第22款因为没有明确表明适用于信用证的修改,故不能作为反驳的充分理由。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应切忌在收到修改前就轻率发货,即使装期已到,以免被动,造成损失。
3、分运两个目的港与不许分批装运。
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200000SF皮革,在信用证装运条款中规定:“装运不得迟于2000年4月30日,不许分批装运,目的港为鹿特丹。”
A公司于装运前几天收到B公司信用证修改,要求“100000SF运至鹿特丹,100000SF运至阿姆斯特丹,其他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联系了两条船各装100000SF皮革运至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A公司于次日交单议付。很遗憾,议付行未提出异议,寄单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称A公司违反了不许分批装运条款。
而A公司和议付行却反驳到:“查你方4月24日信用证修改,已将不可分批装运条款改为100000SF运至鹿特丹,100000SF运至阿姆斯特丹,我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