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难点
洗钱分子通过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对我国反洗钱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防范和打击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首先应解决立法问题。但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尚存在诸多难点,既有原则问题,又有操作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定位的界定问题。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和国际组织公约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规定不一,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明确规定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等。在我国,许多带有金融服务性质的业务和机构并未纳入非金融机构范围监管,或者未制定法律进行规范,以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尤为明显。
(二)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反洗钱义务问题。《反洗钱法》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两者是履行同等的义务还是适当区分,有所差别,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特有的义务,涉及许多复杂的因素,如特定非金融机构业务复杂而宽泛,内容各不相同,按照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势必加大其运营成本,影响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规定出台方式问题。《反洗钱法》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如果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发布,则要随着特定非金融机构内容的不断拓展和延伸,随时修改法律,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如果以部门规章颁布,则法律级次太低,损害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