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租赁合同仲裁需要的代理词范文。
租赁合同仲裁代理词范文各位仲裁员: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谨作如下意见发表,供仲裁委参考:
一、被申请人肆意违约,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1、在本案中,申请人未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租赁合同》遵守第六条之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在承包期间对不动产不得随意改动、也不得擅自违章新建。而事实是被申请人置合同约定于不顾,不仅擅自对租赁标的物进行了改动,而且擅自新建了违章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若确需改动或新建的,应事先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也就是说,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以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为前提的,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就进行了擅改擅建,已构成明显违约。
3、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之约定,租金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付清。而事实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系严重违约之行为。
4、根据《C观光园招标须知》第七条的规定,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该须知规定的内容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则,在租赁期内,被申请人具有不得擅自转租之义务,这是作为出租方的申请人之权利,但是遭到了被申请人的肆意践踏。被申请人擅自转租租赁标的物之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了。
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缺乏真实性,有伪造之嫌疑。
(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说明》内容失实,且与申请人无涉。
1、《说明》声称被申请人的擅改擅建行为业经C观光园有限公司同意,此说法在事实上完全站不住脚。C观光园有限公司系《租赁合同》之标的物,并非该合同之主体,且不说其是否真的做了上述说明内容,单从主体资格上来说,其无权做上述声明,所谓的说明对申请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此份《说明》与被申请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