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调解 司法确认 私下调解协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法院,法院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私下调解协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案情】

  申请人吴某驾车在某段公路上将被申请人李某撞伤,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吴某负全部事故责任,李某经过治疗后,找到李某私下协商解决。双方于2015年6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吴某赔偿全部费用11万元,并特别约定,就此事故到此了断,彼此互不纠缠。吴某在支付赔偿款时,仍不放心,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反悔及履行该协议后再继续增加请求赔偿,便将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请求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待法院确认之后,再支付赔偿款。

  【分歧】

  法院在登记受理该申请时,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既然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李某确认申请

  第二种意见:李某单方申请,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管析】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后,最高法院分别同时作出四个相关司法解释即:2002年11月1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09年月24日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45号以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下调解 司法确认 私下调解协议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慨括吸收了所有相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内容,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纳入特别程序章节,具体规定为:1、主体限定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2、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3、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6、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7、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还将其他具体相关规定以第353、354、……360条规定明细化如管辖、材料补交、不予受理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等等结合分析本案,吴某与李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其理由是,1、双方当事人没有一同申请,2、双方的协议是私下达成,没有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因此,如果法院受理该申请,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到庭的情况发生,这样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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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 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 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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