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犯法吗?触犯了什么法律?下面就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该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一world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