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月  日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种子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数量│     质量(%)      │单价(元)│金额(元│

  │     │      │单位│  ├──┬──┬────┬───┤     │   )│

  │     │      │  │  │纯度│净度│ 发芽率 │ 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二、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卖方应出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三、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1.买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2.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3.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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