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问题探讨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2)

  四、形成权的行使分析

  (一)形成权的行使期间 关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期限。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分三种情况分析: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除斥期间。如《合同法》中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为期一个月的追认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快确定法律关系。

  第二,以催告代替期限。即法律规定对有些形成权的行使不规定具体期间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催告权。经相对人催告后,权利人合理期间届满仍未行使形成权,其权利自行消灭。如《合同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权利人随时行使。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也没有规定赋予催告权的情形。如《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增减请求权等;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时,只要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形成权人随时可以行使。

  (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针对简单形成权,形成权人可直接向相对人做出变动法律关系的单方民事行为即可发生形成权效力。

  第二,对于形成诉权,如上述分析,要求形成权人须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判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为了对形成权的行使情况进行控制,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有效与否方面出现不确定性,尤其是行使形成权必须具备特定理由的情况之下,就会出现这种不确定性。

  第三,对于由简单形成权转化为形成诉权的情形:经分析,需先按照简单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行使,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权利人需大致按照形成诉权的方式行使。如《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三)形成权的行使条件 分如下情况分析:

  第一,形成权人作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到达对方即可,一般无需相对人的同意。而相对人只能容忍、接受或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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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这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条件来行使。这些形成权,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来行使即可。

  第三,如上述形成权的特征中已经分析,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形成权。如《合同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形成权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与请求权都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权利类型,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枢纽,须有物权、债权等基础性权利,需要特定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

  而形成权是权利人以自己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需相对人的协助,目的在于变动法律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形成权与请求权并不属于同一位阶。郑玉波和梁慧星先生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梁慧星进一步认为,变动权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三种。可见,形成权的上位概念是变动权,变动权才是和请求权处于同一位阶。

  形成权与请求权一个重要联系是:形成权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原因是: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得以确定。也即,使得民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在这个基础上,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二)形成权与支配权 通常认为,支配权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标的,是排他性的权利。其本质在于权利人不需他人的意思而实现自身权利与利益。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的变动的权利,也不需他人的协助。如此看来,支配权和形成权具有相似的特性。但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区别:

  其一,权利内容有差别。支配权在于对权利标的的支配,如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而形成权在于单方面变动某种法律关系。

  其二,法律效果不同。支配权的行使不会导致其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仅仅是使得自己的意思得以实现;而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依权利人单方民事行为,使得自己与他人或他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第三,独立性不同。支配权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其具有独立性;形成权如上所述,则具有粘附性。

  (三)形成权与抗辩权 如上所述,形成权和抗辩权均属于变动权的一种,均是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欲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但两者在权利的功能上区别明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力。其前提是由于他人请求权的行使。如《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如上所述,主要在于变动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与形成之诉 如上所述,形成权与形成之诉关系密切。形成之诉是形成权得以行使的重要方式。这在形成诉权和由简单形成权转化为形成诉权的行使中体现明显。

  但两者不能混同。第一,形成之诉属于诉讼的一种类型,其基础是诉权。形成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第二,形成之诉是一种请求,但这种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权利主张,属于诉讼请求。这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很大区别。其三,形成权与形成之诉并无对应关系。形成权的实现可以不需经过形成之诉。

  当然也不能否认,形成之诉中变更、消灭现有法律关系等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为实体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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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权的种类说明

  财产权上形成权

  a.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权等;

  b.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身份法上形成权

  a.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

  b.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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