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裁量中的累犯与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裁量中的累犯与立功是什么?一、累犯
累犯分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种。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4)限定性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注意: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不管前后两罪判的什么刑罚,也不管前后两罪间隔多长时间,只要是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之中的具体罪名,都认定为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是后果有三: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二、立功
1、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立功。
2、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3、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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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条件
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立功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