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继承诉讼有哪些举证责任

  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很多人为了继承遗产挣破了头,那么你对继承诉讼了解多少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继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诉讼的四种举证责任: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继承诉讼有哪些举证责任

  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分得遗产时,应对自己对被继人扶养较多或者自己是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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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的规定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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